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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意见书”恢复农民工“保安身”
//www.auribault.com2014-10-23 07:31:16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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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以为当个保安容易,在特定情况下,是不是保安,还需要法院审理一番,才会有定论。

  2014年3月14日,听到自己诉求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决胜诉,“老保安”游绍良总算觉得欣慰了。

  为了证明自己曾是保安,他自2012年7月就开始了这个“证明”的历程,反映、求告,直至劳动仲裁都不能证明,最后还是工会帮了他。

  出事的时候,安宁市草铺镇下古屯村的游绍良56岁,年近花甲还做保安,游绍良当然有自己的难处。2011年12月30日,时年55岁的游绍良来到一家保安公司应聘,当上了保安,被派遣到位于草铺的昆钢新区保安中队工作,到2012年6月10日时,他干了正好半年。

  这天17点50分,他骑自行车在去高山水池上班的途中摔倒,致左脚骨中下骨骨折,伤情严重,保安同事宋某发现游绍良受伤后电话向保安队长请示,然后用电动车将游绍良送到草铺卫生院救治,卫生院一看伤情严重,不敢接治,宋某就将游绍良送回家中。

  自此以后,保安公司便对游绍良的伤情及医治情况不闻不问。游绍良想到了草铺街道工会联合会农民工维权站的朱绍宏。他是草埔街道工会联合会的常务副主席、农民工维权站站长,经验丰富,处事老到,专门做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

  游绍良案件发生后,7月17日,朱绍宏带人来到昆钢新区建设指挥部,通过指挥长将保安队长余光华叫来协商解决游绍良受伤一事,余光华以“不知情,需要向公司汇报”为由推诿,协商调解未果,但这时,朱绍宏叫周兴林拿出一份《工会维权意见书》叫余光华签收,余光华看完后,因没有单位印鉴,就在《意见书》上的“被监督单位”一栏下签下自己的姓名。

  这份《意见书》有这样的内容,“据职工反映,经调查和了解,你单位在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和生命健康权利工作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员工游绍良在上班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对上述问题认真研究,及时协调和处理……”

  “后来这家保安公司玩名堂,销毁了所有证据。”采访朱绍宏时,他仍然激愤不已。2013年3月13日,朱绍宏作为游绍良的代理人出庭为之辩护。3月14日,依据这份“意见书”,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游绍良与被告云南ZHH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从2011年12月3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工网记者 黄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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