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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赔历经仲裁和一审后又上诉 转至工会调解一小时解决纠纷(图)
//www.auribault.com2014-10-27 09:32:45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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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反诉一审赢了

  员工上诉到二中院

  拿到仲裁结果后单位不服,认为事视佳文化公司与事视佳投资公司虽然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但却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二者之间没有变更、隶属关系,所以储晓琪入职时间应为2011年3月1日。

  同时,对于离职原因,公司认为今年1月2日,储晓琪找到了新工作,在未通知单位的情况下就擅自离岗,是其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而不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看公司不服裁决到法院起诉,储晓琪也来气了:“裁决结果比我的诉求少了一多半,我还不干呢。”于是她也提出了反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储晓琪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公司则认为是劳动者找到了新单位自行离职。由于储晓琪提交的录音等证据内容无法显示单位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相反,多处表明双方就劳动关系如何解除及相关补偿进行协商,而且她提交的离职交接表也表明双方一直处于协商状态。鉴于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储晓琪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应当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庭审时,储晓琪表示如果不能支持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也不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法院认定单位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就这样,储晓琪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还要支付相应的诉讼费。心里窝了一肚子火,接到法院判决后,她就毫不犹豫地上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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