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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指出
网络言论应注意四点义务
庭审中,为了证实邹恒甫所言非虚,其律师提供了5份证据,但法庭审理认为,这些证据不能佐证邹恒甫所述的不正当关系。此外,判决书还提出了网络言论的“四项基本原则”,对此类案件可以起到风向标的功效。
判决书中这样写道:“诚信谨慎之人”在公开发表微博言论时,应做到以下四个层次的一般注意义务:“陈述事实”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表达意见”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当网络言论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致不利影响迅速扩散时,应当积极配合查证并消除不利影响。否则,可以认定发表微博言论的网络用户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其主观方面具有过错。
本案中,邹恒甫利用新浪微博平台发表针对北大及北大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梦桃源公司及服务员的诽谤、侮辱性言论,使公众对北大和梦桃源公司产生一定误解,造成二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此类言论不构成公民合法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免责事由,其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判决邹恒甫停止侵权,删除2篇涉及北大的微博和10篇涉及梦桃源公司的微博,并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分别向北大、梦桃源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分别为7天和3天,另外,赔偿梦桃源公司公证费等共计2300元。判决指出,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海淀法院核准,如被告邹恒甫拒不履行该义务,海淀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邹恒甫负担。
昨天11时许,邹恒甫在微博上表示:我对判决结果非常失望和遗憾;对于教育界所存在的问题大家有目共睹,是非曲直自在大家心中;我会坚持自己的上诉权利。
马上就访
不道歉或上失信“黑名单”
自从进入博客、微博等自媒体时代后,网络侵犯名誉权案连年上升,很多案例不索赔钱款,只求一句道歉。但实际中,这项诉求有时比索赔更难。
据海淀法院执行局法官介绍,一些案例中,由于被告方拒不道歉,原告方单就赔礼道歉一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涉案的是公众人物,相较一般民众,他们更不愿意履行道歉义务。法官分析,一是当事人自认为没有错,二是担心道歉后自己“面子挂不住”,影响社会地位。
法官介绍,受理此类强制执行申请后,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法院在向被告方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后,法官一般会先规劝其按照判决自行道歉,如果被告方仍不执行,法院将采取强执措施。“法院一般会以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侵权行为、影响后果等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法官称,如果被执行人言辞或行为对抗强烈,法院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法院还可以将其登入“黑名单”,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记者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