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助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工会-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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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琴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翁杰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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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广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王少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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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吉孝 青海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房建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魏地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马   璐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候选人

郭明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巨晓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高凤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茂华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组织部部长

许山松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邹 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工会助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2020-08-25 18:36:07 来源:山东工会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工会在行动

  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当前,女职工权益实现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生育政策调整后,工作场所性别歧视问题日益凸显,限制女职工生育、生育待遇不落实等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时有发生。面对侵权案件,工会女职工组织第一时间调查了解情况,积极推动调查处理,社会反响良好,有效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分期推出系列女职工权益维护案例,以案释法,促进用人单位增强守法意识、履行法律义务,同时对其他类似情况敲响警钟,防止此类侵权案件再次发生;指导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问题;引导女职工尊法学法懂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案例

  克扣产假案

  ▪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9日,网络媒体报道了某省某市某医院克扣女职工三分之二产假事件。该医院于2013年制定了《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制度》,对女职工产假作了规定:一胎产假为3个月,二胎产假为2个月。这些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某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女职工产假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 处理过程及结果

  某省总工会高度重视,立即行动,成立了调查组,与某市总工会迅速通过召开多部门联动会议、与该医院女职工代表座谈等形式,了解职工诉求,调查核实案件情况,全力督促某医院进行整改。

  经协调,某市某医院制定了如下整改方案:

  1.废止原《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制度》,对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度同时予以废止。同时及时下发《〈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制度〉产假补充规定》。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某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中关于生育保护的相关规定。

  3.向全院女职工致歉,并对未享受新的产休假政策的女职工给予补休及经济补偿。

  4.组织领导班子、中层干部、职工群众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落实国家法律法规,重新修订医院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广大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因生育造成的医生、护士缺员问题,该市卫健委将进一步加大研究,采取引进紧缺人才、加大医院之间专家相互流转、返聘退休医生等措施,缓解人员短缺现象,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 案例评析

  女职工产假是国家以法律法规形式明文规定,给予生育前后职业女性的权利和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侵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某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正常分娩的,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可再增加产假三个月。本案中,某市某医院擅自缩短女职工产假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医院应当及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修改相关制度规定,以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件处理过程中,全总、省、市三级总工会主动应对,及时协调,深入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多部门联动,切实推动用人单位整改落实,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中的作用。为杜绝同样事件再次发生,某省总工会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工会联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排查,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某市总工会也在全市下发了《关于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有效地维护了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

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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