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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法官:
我是从事体育用品销售工作的,三年前,经猎头公司介绍跳槽到现在的公司。当时公司与我谈好的,让我担任华东片区销售主管,期限三年,月薪2万,除了有固定的销售费用报销外,还有年终奖励等。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对销售区域进行了整合,销售总监说要把我调到东北销售区。因为我的家在上海,要调动到东北,一方面家里无法照顾,另一方面客户资源也没有,一切要从头开始。我没有同意,希望公司就近安排。我们双方为了这个事请一直邮件往来,反复交涉,但公司一直没有给我明确答复。此后正好遇到暑假,我就带了孩子外出旅游休年假了。休假回来后,我去了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告诉我,除了东北销售区,公司没有合适的岗位再安排我,而且我们的合同也到期了,所以决定与我结束劳动关系。为此,我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我至今的工资。我觉得华东及周边地区的销售主管岗位我是完全能胜任的,他们坚持要将我调到东北就是打击报复。而且我开始未上班是因为休年假,此后则是因为公司不安排工作,且公司目前也未将退工单和劳动手册给我,我也无法到其他地方上班,他们应该支付我期间的工资。但是我没想到仲裁委员会以我合同到期终止为由对我的请求都未支持。我实在想不通,请问我的想法正确吗? 读者 小崔
小崔: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对于何种法律事实出现将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同时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你与所在单位劳动合同已到期,你们双方又未就新工作达成一致,因此无论用人单位安排你去东北销售区担任销售工作是否合理,其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你们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都是合法的,当然除非你有证据证实存在上述应当顺延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在你无依据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裁决对你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未支持是有依据的。至于工资问题,在合同到期前你虽未上班,但如确实存在你所述休年休假的事实及依据,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相应假期内的工资。至于合同到期后,你未与单位达成新的合意,也未实际提供劳动,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你工资就无法律依据了。至于你提到用人单位至今未将劳动手册及退工单交给你的问题,因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改正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单位不履行相关义务给其造成损失的,也可视劳动者的举证情况确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赔偿,但需要明确的是此时用人单位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不是支付劳动的对价,即工资。因此,对于未及时退工给你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你可另行主张解决。
(乔蓓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