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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 包工头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农民工找哪个讨要工资呢?9月30日,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就成功处理一起这样的案件,经过上诉,最终为3名农民工追回了被拖欠的全部工资。
2011年初,经人介绍,苏培全、何田芳、廖贤良等3名农民工在包工头郭某承包的道路排水工程工地务工。工作期间,苏培全等3人只向郭某借支生活费,从未领取工资。然而,工程完工后,郭某一直拖着不付工资,虽多次讨要,终无结果。
2013年6月3日,郭某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这下该怎么办呢?苏培全等3人两眼一抹黑,不知所措,便向相关部门投诉,经多次协调,终无结果。
走投无路之际,苏培全等3人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了解情况后,律师杜伟当即为苏培全等3人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积极收集欠薪证据,迅速向法院起诉,帮助他们依法讨薪。
今年4月30日,首次开庭。由于包工头郭某已死亡,需追加其亲属进行诉讼。于是,援助律师杜伟独自前往郭某户籍所在地三台县调取其亲属的身份信息,并将相关证据材料递交至法院。
为了保障让农民工拿到工资,杜律师将工程承建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今年8月24日,案件二次开庭。庭审中,工程承建公司当庭表示,工资全部与包工头郭某结清,欠薪与自已无关。而郭某亲属称,苏培全等3人无书面证据证明郭某拖欠其工资的事实,拒绝付钱。
“包工头虽然死亡,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还得给。”面对工程承包公司和死者亲属的辩解,杜伟律师当庭反驳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杜律师将收集的人证和物证,一一举证,证明了包工头郭某欠薪属实。郭某虽然死了,对于其所欠农民工工资,如果郭某有遗产的,他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前,用其遗产先行偿还所欠农民工工资。“如果包工头什么都没得了,其所欠农民工工资,应由工程承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先予支付农民工工资。”杜伟肯定地说。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包工头郭某亲属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支付苏培全等3人被拖欠的工资共计91910元。判决后不久,郭某亲属就将这笔钱如数支付给了农民工。(本报记者 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