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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和处理员工“旷工”?
//www.auribault.com2014-10-11 07:51:55来源: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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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7月11日,林某入职被告山姆会员店,任职叉车司机。去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25日,林某赴香港购物,因违反限购奶粉规定被香港有关部门扣留。林某称,他和家人多次向山姆会员店主管人员打电话请假,山姆会员店确认仅有一名工作人员接到电话,但该工作人员陈述其没有权限批假,请假要申请,可以帮忙尝试一下,但最终人力资源部门未收到请假单。

  2013年12月18日,山姆会员店以林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山姆会员店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林某虽在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18日期间未在岗工作,但他是因为在香港被扣留所致,从其主观看并无无故旷工的故意,且在被扣留时,已电话联系山姆会员店的相关主管人员,并请求请假,虽然依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请假要经由人力资源审核通过方可生效,但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特殊情况下,山姆会员店仍不考虑实际情况及员工的主观意愿简单依据相关规定对员工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极其严重的处罚,属于过度、不当使用解除权。

  近日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山姆会员店向林某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1195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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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旷工”需职工有违纪的故意

  广义上的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的缺勤行为。狭义上的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违纪行为。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对于“旷工”作了“无正当理由”的限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无故旷工”。只有“无故旷工”才是属于违纪行为,单位可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分。因为违纪是一种故意行为,员工明知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仍然违反才是违纪。

  但是本案中从林某主观看,并无无故旷工即违纪的故意,但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特殊情况下,无法正常上班,且在被扣留时,已电话联系山姆会员店的相关主管人员,并请求请假。所以对于林某未能正常出勤而认定其构成旷工,显然并不公允。当然要求公司工资照发也没有道理,林某缺勤期间还是按照事假处理比较妥当。

  职工请事假,原则上应事先经单位批准,否则单位一般可按旷工处理。但是如果职工确有正当理由请事假,单位应当批准;事先来不及请假,应当允许职工事后补假。

  至于职工请病假的争议就更多了。一般来说,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单和相关证明,企业就必须准假。但是企业有权对病假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所以员工有义务按单位规定履行病假手续。如果职工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原则上属于旷工。但是对于请病假手续不全或程序延误的,企业应及时催告员工补办病假手续,员工无正当理由未予补正的才可作旷工处理。旷工达到了一定的天数,单位可按规章制度认定其属于严重违纪。构成严重违纪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对于弄虚作假请病假或病假期间在外兼职或者外出旅游的,不仅属于旷工,而且属于严重违反诚实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可直接按严重违纪处理。

  【相关案例】2012年8月24日,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万先生因岳母去世,回湖南老家处理丧事,于8月28日返回北京。2012年9月5日,公司以万先生“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万先生于2013年6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被仲裁委及一审法院驳回。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万先生在休假前曾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说明了其要休假,并要求相关人员告知需如何办理请假手续,但相关人员并未明确答复,公司的员工手册对此亦未明确说明。今年九月,北京二中院终审改判,支持万先生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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