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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权是近几年劳动者在诉讼中提出较多的诉求,一些案件因为诉求得不到法庭支持,而成为引起劳动者上诉,甚至信访的原因。为了在司法上对同工同酬有个统一的理解,让劳动者对同工同酬有一个正确的、全面的理解,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以及对劳动法律的理解,对同工同酬提出以下认识。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不仅仅是指同样的工作岗位,而且是指同样的劳动付出和同样的劳动成果,三者缺一不可。同工同酬的总的原则就是按劳动者的劳动贡献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是根据劳动者的身份。在同一个工作岗位上,劳动者也存在资历高低、能力水平、熟练程度、阅历深浅等方面的差异。如果忽略以上各种因素,一味追求同工同酬,会挫伤能力强的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造成劳动者工作没有动力,发展滞后,技术革新缓慢等负面现象。
所以,在理解同工同酬时要从以下方面把握:一是连续用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即延续原用工期限或者使用同一个劳动者,按照本单位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年或者一定的期限调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细化劳动报酬并区别对待,一些关系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的劳动报酬应当同酬,其他劳动报酬可以不同酬。例如关系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的最低工资、教育培训费、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等,对这类劳动报酬应当同工同酬,对其他方面的,如奖励福利,附加报酬等,应根据劳动者各方面的素质进行具体区分。三是根据相同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可以不同工同酬。同一个工作岗位上承担的责任有不同,有的起主要作用,有的起辅助作用,有的从事核心工作,有的从事非主业工作,对这些位置不同的工作可以有所区别。当然还有其他很多方面的同工同酬的具体标准,笔者总结了以上三点,以飨同仁。(卫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