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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不明时劳动报酬怎样确定
//www.auribault.com2014-11-26 08:41:35来源: 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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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先生于2014年4月经朋友介绍,受聘于某植物油加工公司,任销售经理,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傅先生认为,公司口头约定其月底薪5000元,而公司认为,傅先生月底薪为2000元,尔后按销售业绩提成,每月以现金结算。工作一个月后,公司支付了傅先生第一个月工资5000元,从第二个月始,开始拖欠工资。2014年8月,傅先生离开了该公司,提出按月薪5000元来结算其余月份的工资。公司认为傅先生在工作期间,没有为公司创造业绩,只能按照2000元底薪支付拖欠的工资。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仅仅作了口头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往往无据可查,无法确定。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11条作了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集体合同制度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当然,并不是每个企业、行业或是每个区域都签订了集体合同,即使签订了集体合同,其中可能也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事项。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且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可见,同工同酬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本案中,某植物油加工公司没有签订集体合同,在未与傅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工资不明确时,应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来确定傅先生的月工资标准。(陈昌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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