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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阿花来到广东一家制衣厂打工,从事剪线员工作。同工厂签订合同,约定计件工资。但由于工价没有显示,阿花问主管,主管表示工价是公司机密。但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工钱不会少,让阿花放心。但从阿花进厂后,每天都要因当日任务没有完成,无偿加班1至2小时。阿花不服,却不知该怎么办。
陷阱
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过高的劳动定额,致使劳动者在法定8小时内无法完成任务,被迫“自愿”无偿加班。
怎么办?
劳动定额的确定必须符合“该定额按现有技术水平能够在8小时内完成”这一法定条件,而不应任由单位随意制定。
劳动者应详细了解工厂制定定额的制度,同时团结起来,推荐合理定额的制定。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定额过高,大部分工友在8小时内不能完成,大家应集体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制定合理定额。
用人单位如执意不改,劳动者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责令改正并支付未付足的加班费。
保存好相关证据。
法律怎么规定?
《 劳动法 》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这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整理:赵樱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