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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韩女士反映,六七年前,她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当时公司与她签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岗位是文员。三年后,合同期满,公司与她续签了劳动合同。不过,劳动合同上的公司名称却与第一次不同,当时人事经理解释说,只是将她和同事转到了老板新开的公司名下,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等一概不变。她认真地看了一下合同,发现确实除了公司名称,其他条款与之前的合同没有差别,便签了字。去年年底,合同再次到期后,公司又与她签了三年合同。一个月前,她剖腹生产,全家人都沉浸在喜悦中。谁知,她还未出月子,就接到了公司人事经理的电话,说,公司要将生产线搬到外地,将与她解除劳动关系。自己是公司办公室的文员,生产线迁往外地,为何要解除她的劳动关系?而且自己还在休产假,公司能否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如果她同意解除,公司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她经济补偿呢?
【解析】目前,公司不能单方解除韩女士的劳动合同。他分析说:一是,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还可以依法裁员。不过,就韩女士所说,公司如果只是将生产线搬往外地,而公司总部并未搬离,韩女士的岗位也没有变化,那公司的解除是不妥的。二是,有些职工,用人单位是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例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