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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开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法治时代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的许多内容已经被后来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所扩充并替代,这一基本法律几乎淡出了人们的视线。然而,新时期的劳动法制建设却是以这部法律的颁行为起点的。
当时的背景是,我国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有的以招工计划指标调配、用人单位单向选择、职工终身“铁饭碗”为基本特征的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就业制度被摒弃,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为主要特征,以劳动合同签订为建立和处理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劳动力自由流动和通过市场配置人力资源成了社会主流。《劳动法》正是以法律的形式,首次对改革开放后的新型劳动关系进行了确认,并且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时工资和劳动保护等标准、社会保险与职业福利、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监察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成为后来的《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重要源头。因此,20年前制定的《劳动法》,不仅具有劳动领域母法的地位,而且从法律层面上宣告了劳动领域旧时代的终结与新时代的开启,开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法治时代,从而具有特殊的时代意义。
二、新时期劳动关系治理必须认清所面临的新形势
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为的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积极、理性地促进我国劳动关系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为新时期劳动关系的治理提供更为优良的法治环境。当前,我国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主要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1.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正在发生新变化,我国亟待寻求劳资关系的平衡,并纳入法治轨道。目前,我国劳资关系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尽管劳动力总量仍属于供大于求,但伴随劳动力供给总量越过顶峰而逐年减少,劳动力可以无限供给的时代正在成为历史,而曾经极度短缺的资本,开始出现相对过剩局面。这一变化,必然使我国劳工的地位开始从弱势一方逐渐趋强,而资本的强势地位必然会因其步入相对过剩而逐渐减弱,双方利益失衡的格局将难以延续。这一点从近几年来一些地区不时爆发的停工事件和局部地区、局部领域出现招工难、用工荒现象可窥一斑。如果不能适应新时期劳资之间力量对比的新变化,主动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劳资之间的利益冲突将会日益显性化,社会矛盾也可能因此进一步激化。这是讨论新时期劳动关系治理的基本出发点,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法制建设与法治环境的基本出发点。
2.经济改革市场化取向正在走向成熟、定型,劳动关系也需与时俱进地步入规范、稳定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目前,中央政府已经在大规模地推进简政放权,《公司法》的修订和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等重大举措的出台,意味着市场化取向的经济改革将走向成熟、定型,新的就业方式(如网络)与用工方式在不断涌现,劳动关系亦将进入更为复杂的时代。如果劳动关系不能同时步入规范、稳定的发展阶段,市场配置资源的效力就将大打折扣,因为物力资源配置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力资源配置,只有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才有利于高效配置整个社会的各种资源。从现实出发,我国劳动领域确实存在着就业歧视、劳动合同失范、工资协商欠缺、社会保险权益差异、劳动争议急剧增长等现象,劳动者维权或者表达诉求的方式与途径也日益复杂化,这表明新时期劳动关系还存在着失范与不稳定问题。如果不能正视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及其对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制的需求,劳动关系就很难理性地步入规范、稳定、和谐的发展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就可能受到严重影响。
3.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已经开启,劳动关系治理应当率先运行在法治化轨道。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确立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基本取向,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已经成为新时代的基本追求。党中央在强力推进法制建设,全国人大开始突出强调追求立法质量,中央政府的工作开始讲究于法有据,所有这些,均表明国家发展不再是处于试验性改革状态,而是明确追求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相关制度走向成熟、定型。劳动关系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无疑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与关键环节,其能否得到理性治理,关乎国家稳定发展与社会安定全局,它不仅需要追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而且需要有更加严密、具体的法制规范,并在依法治理的条件下理性、有序地向前发展。
综上,国家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已经或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对新时期劳动关系的治理也需要与时俱进地做出具体反应。
三、完善劳动关系治理法治环境的着力点
要让劳动关系治理运行在法治轨道上,还需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1.真正确立平等、法治的劳动关系新理念。一方面,劳资双方不仅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必须保证这种平等的法律地位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具体体现。现实中,我国劳动领域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劳动合同造假等问题。部分原因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部分原因是法律在实践中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导致劳动关系平等一定程度上成了空话。另一方面,劳动领域的争议与纠纷处理需要遵循法治精神,依法申诉、依法处理应当成为处置劳动关系的公共行为准则。但现实中,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纠纷还无法通过有效的司法途径得到治理,反而是上访、停工等现象在不断增多。因此,我国亟待确立平等、法治的劳动关系新理念,并用以指导新时期劳动关系的治理。
2.健全法制,必须提升立法质量。当前劳动领域中一些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很大程度上与劳动法制不健全和立法质量不高密切相关。例如,《劳动法》颁行20年从未修订,虽然有多部新法发展了其中的部分内容,但并未做到全覆盖,或缺少操作性,陷入了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在名义上有法可依、实质上无法可行的困境。建议尽快启动《劳动法》修订工作,让它真正成为规范劳动领域一般关系的母法,朝着制定劳动法典的方向发展。对其他相关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进行修订,则重在增强可操作性与执行力。还需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集体协商法、劳动监察法等新法律。此外,司法要到位,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劳动与社会保险方面的诉讼案件,只有发挥司法机关对劳动争议与纠纷的最终裁判作用,才能维护劳动法制的权威,才能守住劳动关系规范、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底线。
3.政府要更好地依法发挥作用。强调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并不意味政府可以无所作为或者放任不管,相反,它在要求政府不越位的同时,也要求政府必须依法到位,并切实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责。包括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得到贯彻落实、监察劳动领域的行为规范以及推动工资协商、引导职业培训和福利等方面,均需要政府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只有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条件下,才能让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配置包括劳动力资源在内的各种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政府在确保劳动及与劳动相关法制贯彻落实的同时,还要利用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来强力引导劳动关系向平等、合作、互利、和谐的方向发展。只有劳动关系和谐,社会才能和谐。
(本文为作者2014年7月4日在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郑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