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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工会建设之我见:有温度的劳动关系需要弘扬怎样的契约精神
//www.auribault.com2014-11-18 07:26:26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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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工会建设之我见】

有温度的劳动关系需要弘扬怎样的契约精神

刘俊海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于是,有个别企业家误以为,既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应弱化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尊重用人单位的意思自治。说白了,劳动关系要由企业老板说了算。

  针对上述认识误区,作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姊妹篇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高屋建瓴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并大力“倡导契约精神”。可见,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法治的灵魂,是法治大国的核心软实力,也是劳动合同关系走向法治的关键之所在。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就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而言的。但“市场”二字不简单地等同于“企业(用人单位)”。市场是各类契约关系与竞争关系的总和。劳动力市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总和,消费品市场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合同关系的总和,劳动力市场是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的契约关系的总和。因此,劳动力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去发挥,而不应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由用人单位一方决定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不仅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有关市场的论述,而且违反《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倡导的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应当包括三大元素:契约自由、契约正义与契约严守。其中,契约自由充分尊重契约双方的理性合意,旨在鼓励市场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既反对市场主体一方弱肉强食,也反对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的微观活动。契约正义强调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旨在鼓励等价交易与公平交易,弘扬平等互利精神,约束强势市场主体恃强凌弱的行为。契约严守强调合同的有效性与神圣性,强调生效的合同等于有效法律,鼓励当事人诚信履约,反对当事人违约失信。这三大元素同等重要,没有贵贱之别。三者既相互区别,又不可或缺、相辅相成。

  有些企业和用人单位一叶障目,片面强调企业单方的“契约自由”,而忽视了双边的契约自由与多赢共享的契约正义。这是对契约精神的曲解。真正的契约精神不仅要关注形式上的契约自由,更注重实质上的契约自由;不仅要关注企业的单边契约自由,还要关注劳动者一侧的契约自由,追求劳资双方的双边理性自由;不仅强调保障契约自由的行使,更关注契约正义的实现。如果说自由是契约之基础,正义就是契约之灵魂。仅仅满足形式自由与单边自由的要求,而欠缺实质自由、双边自由和正义元素的劳动契约,犹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打造的镀金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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