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斗观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农业人口由第一产业转移到工业和服务业。由于缺乏职业卫生和安全知识,农民工的自我防护能力较弱,出现了许多职业卫生问题。要提高农民工的健康水平,还需要加大对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强卫生、安监、劳动保障、工会、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密切联系、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职业病防治的长效机制。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产物,是我国在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社会群体,现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20世纪80年代末,外出打工者约为2000多万人。到了90年代,持续高速增长的经济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了一个全方位、大规模的转移阶段。有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农民工总人数为28652万人,较2016年增加481万人。在农民工总量中,外出农民工17185万人,比上年增加251万人;本地农民工11467万人,比上年增加230万人,增长2.0%,增速仍快于外出农民工增速。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比例逐步增加,很多农业人口由第一产业转移到工业和服务业,如煤炭、建筑、道路施工、水利施工等。由于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正规职业培训,工业生产知识贫乏,尤其缺乏职业卫生和安全知识,农民工的自我防护能力较弱,因此,在这个群体中出现了许多职业卫生问题。
农民工职业卫生现状与困境
职业人群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经常接触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振动、高温、布鲁氏杆菌、炭疽杆菌等。目前,我国职业性有害因素多集中在乡镇、民营企业,因此,农民工成为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主要受害群体。以建筑业为例,建筑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现场环境复杂,作业条件变动大,临时性强,很多作业活动在危险性高、条件特殊的区域内进行,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的主要行业。有数据显示,全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中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基本是农民工,占从业总人数的80%以上。
2013年12月23日,原卫生计生委、人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共计10大类132种。
在我国职业病种类中,职业性尘肺病、职业中毒是危害农民工的主要职业病。有数据显示,15个省市30个区县的乡镇企业中,83.0%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此外,职业中毒所占的比例较高,仅次于职业性尘肺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公布的职业中毒,涉及的毒物包括金属与类金属、刺激性气体、窒息性气体、有机溶剂等种类,包含氯气、氨气、铅、汞、锰、砷、硫化氢、苯、汽油、除草剂、杀虫剂等。
农民工的心理健康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农民工从相对封闭的农村进入到较开放的城市,加之自身文化程度比较低,适应能力不强,很难在短时间内融入城市生活。有调查显示,农民工的心理健康总体水平显著低于一般人群,各因子分、阳性项目数及总分都显著高于全国常模。
除了职业病高发的困扰,农民工还面临着鉴定诊断难、法律程序难走等职业病维权困境。究其原因,一是当前有些用人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投入必要的资金来改善作业环境,不提供必要的或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二是农民工职业性尘肺病、职业中毒的诊断难度较大。职业接触史是诊断的基础,由于这些资料的提供、判定难度大,特别是农民工流动性强,提供相关资料比较困难。如果是跨地区收集相关材料,则需要的时间更长、难度更大。三是已出现健康损害,但因缺乏必要的诊断资料,而不能被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职业中毒的农民工医疗和生活保障条件差。由于部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无法诊断为职业病,最终使农民工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