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朋友圈截图看到一块“××大队总工会工作委员会”的牌匾。悬挂于一幢办公楼前,光鲜倒是光鲜,气派倒是气派,可究竟是总工会还是工会工作委员会,让人不得而知。也许牌匾的本意是总工会的工会工作委员会?那也不对呀。不管怎样,无论如何,这块牌匾也是不伦不类,很不规范,有点闹笑话了。
由此,让我想到了许多关于“工会工作委员会”的事情。比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等,一问才知,这些开发区、高新区属地动辄成千上万家企业、几十万名职工,基层工会也有几千家甚至上万家,远不是一个县级工会可比的。类似这样的开发区、高新区等单位,建立总工会的有之,而设工会工作委员会的也不少。据说,这是因为党组织设的是工作委员会,工会也就设工作委员会了。《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据此可以看出,建立总工会或是派出代表机关即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属工会内部事务,应由相应地方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来确定。同级党政不应越俎代庖,将本属群众组织的工会作为内设机构。这是关于党政与工会关系的基本常识。
再比如,一些企业集团工会、乡镇街道工会、甚至有些企业工会、村工会也没有建立健全工会委员会,而是设立了工作委员会,这些工作委员会的设立,不能一概说不是经县以上地方总工会派出的代表机关,但可以肯定的是,其中多数是自己“命名”的。这样一来,无怪乎“工会工作委员会”满天飞了。为什么有的人偏好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呢?有人透露了其中“奥妙”: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不需要开会员(代表)大会,不需要“选举”,省略了不少工作环节,云云。如此,建立工会该履行的程序没有履行到位,该做的工作没有做到位,一些基层工会成为“牌子工会”“空壳工会”也就不难理解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些地方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的任意性、随意性,导致了工会工作委员会过滥。这是当前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值得重视、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工会工作委员会”过滥,弊端多多,不可小觑。
一是扭曲了党政与工会的关系。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指推荐工会主要领导人)方面,体现在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使用干部上,而不是要求党组织代替工会做工会具体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工作。一地工会是建立总工会还是派出代表机关,相应的地方总工会应依法依章行使自己的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做出决定,而不是照着党组织的设置形式“依样画葫芦”,更不能“顺竿爬”,丢开章法,失去主张。
二是规避了工会的选举制度。《中国工会章程》第九条规定,“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地方总工会、基层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组织最根本、最基础的组织制度,是工会增强群众性、民主性的重要制度保障。通过民主选举,有助于密切工会与会员、职工的联系,有助于落实会员享有的权利,有助于增强工会的凝聚力。如果“工会工作委员会”过滥,必将严重影响工会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助长工会机关化、行政化,削弱工会与职工的紧密联系。
三是直接影响到工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工会工作委员会不是一级工会组织,不具有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目前,一些基层工会因为没有建立工会委员会,没有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遂难以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因而成为了工会经费收缴的直接障碍,岂不严重影响到工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面对“工会工作委员会”在组建工会工作强力推进、工会组织与日俱增中设置过滥的现象,各级工会应进一步强化质量建会的观念,扼制“工会工作委员会”过滥的倾向,打好组织基础,“扣好第一粒扣子”,实现工会高质量发展,使工会组织在守正笃行、行稳致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