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日,新的《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此前颁行15年的旧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比较旧条例,实施力度更大,调整范围更广,更有力规范劳动力市场,保护劳动者的薪酬权利。(9月6日《工人日报》)
作为地方法规,有关工资的条例、政令关系到千百万劳动者及其所在用工单位的利益和诉求,立法不易,修订亦难。昆明这部《工资支付条例》从起草、制定到修改、完善,始终倾注着工会的心血,是昆明市总持续推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立法的成果。
新条例的母本为2004年出台施行的《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这个条例的出台离不开市总工会的倡议、力推,其背景则是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凸显,引起工会高度重视,“感到应当有一个地方性的法规,以规范工资发放和治理欠薪,为劳动法律装上‘牙齿’”,并且应该争取社会各界的共识。在工会的积极推动下,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包括激烈争议),《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终于交付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从此结束了昆明市没有保护职工工资支付权益的地方性法律的历史。
这一过程表明:一、工会以维护职工权益为己任,时刻关注职工面临的困境;二、工会维权没有就事论事,而是从立法的高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工会不是单打独斗,而是争取了社会支持。
事物总是在发展的,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相关法规也需要修订。昆明市新条例立法过程中,工会积极配合人社等部门,为相关单位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尤其是近年来涉及劳动者报酬出现的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并做出说明,同时利用各种机会向有关各方介绍情况,积极推动条例的修订。由于旧条例把“工会元素”与劳动者权益保护通过法律有机融入,为修订后新条例的出台打下了基础,因此凸显了与时俱进的特点。
譬如,新条例名称中删掉了“企业”二字,适用新条例的劳动者被定义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合伙组织、基金会等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就把劳动者从企业职工扩大为所有以工资性收入为生活来源的群体。又如,新条例中有多处“工会元素”,如“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当将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向本单位工会通报并备案相关资料,工会应当适时对本单位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修订出台再次表明,工会在立法工作中可以顺势而为,也可以大有可为,而且能够适时地增加“工会元素”,通过立法程序提高工会的地位,强化工会的作用。
我们总说,工会维护职工权益要源头参与、源头维护,昆明工会的作为即是一个范例。正如报道所说,“从0到1,再从1到1+N,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一部不断完善、优化的地方性工资支付条例,既见证了昆明市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历史进程,也彰显了昆明工会的担当与执着”。(张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