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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为事业单位社保改革“立法先行”点赞
本网特约评论员 弓长
近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于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许多媒体和专家解读这是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的强烈信号。但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难以推进的情况下,以先行立法的形式,确定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发展方向。
立法先行有多重要?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艰难就可以看出其重要性。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大部分停留在地方统筹层次,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造成了各地制度分割,人群分割。2008年国务院在山西等五个省市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但试点先行和地方推进的策略却导致至今难有实际成效。加之2011年《社会保险法》出台时,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只是笼统提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缺乏法律支撑,广大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双轨制”问题迟迟难以解决。
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由于有了此次条例的规定,就有了法律的先导。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社会保险长期不能并轨,最终受损的是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公平。如果养老保险制度之间不能转换,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也就不利于人的合理流动与全面发展。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来说,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意义更为重要。一旦他们被解聘,对他们是否应该进行经济补偿?养老金转移如何计算?改革的思路应该是坚定的,方向应该是明确的,那就是按照此次条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样才有利于事业单位职工在不同制度之间接转流动,更有利于缩小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待遇差距,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而只有立法先行,才能为制度推进创造了法治条件,进而给予全社会稳定而安全的预期。
从这个意义上讲,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立法先行”的方式,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推进提供了借鉴,真应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