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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社会保险责任边界不应有争议
弓长
//www.auribault.com 2015-03-25 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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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大家往往认为社会保险是公共财政属性,需要强调,社会保险是保险的属性,必须坚持精算平衡。”在2015年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强调,社会保险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要调动当代人的积极性,强化个人责任,要建立一个自身能够精算平衡的制度,不能把缺口完全留给公共财政。

  楼部长的演讲一结束就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社会保险这个看似学术性的话题在社会舆论中屡次发酵,究其原因,直接涉及到社会保险的责任分担机制,其背后是利益的合理划分。特别是楼部长明确提出来,划拨部分国有资产补充社会保险基金,是适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重要条件,必然引发进一步的讨论,到底谁该为社会保险承担责任?

  实际上,这一问题不应有争议,社会保险作为一个准公共品,是为解除全体劳动者后顾之忧的制度安排,涉及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问题。在社会保险制度中,政府的历史责任和现实兜底责任,国有资产的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劳动者和雇主的缴费责任,均不可偏废,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条件。正如楼部长指出的,1997年之前,企业和职工并没有养老保险缴费,这些职工进入新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作为视同他缴过费对待的,从而造成后代人必须提高缴费率,来补充‘老人’未缴费造成的缺口。但这个责任理应由谁来承担?1997年以前,职工没有养老保险缴费,实际使得企业成本不真实,扩大了国有企业的资本积累,也扩大了国家财政收入。因此,这一历史责任,国家财政和国有资产都应有份,而不独是国有资产的投入。应当对历史责任进行清晰地认定,有多少“老人”进入制度没缴费,国家财政和国有资产应当投入多少,在精确计算的基础上,补上这部分责任,使得社会保险制度轻装前进,这样才能为费率调整等创造制度空间,也才能合理划分各方现实责任。

  进而言之,在历史责任清晰认定的基础上,社会保险各方的现实责任也不应回避,社会保险制度不是政府福利制度,政府的强制力是制度运行的保证,但社会保险本质上是劳方、雇主(包含政府)和政府基于应对社会风险的共同考虑而设立的制度安排,劳动者是出资人和受益人,雇主一方是出资人,某种程度上也是受益人。它强调受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采取的是受益者与雇佣单位等共同供款和强制实施的方式,要求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及其雇主必须参与并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就现实责任而言,其缴费主体是雇主与劳动者个人,政府主要承担兜底责任,权利主体是劳动者个人。可见,社会保险既不同于政府负责的社会救助制度,也不同于公共财政支撑的其他公共福利计划,它实际上是劳资双方利益调整机制,而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国家的公共福利计划。因此,那种简单地把养老金上涨寄托于政府财政投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寄望于政府财政的想法并不准确,就像楼部长讲到的需要强化参保人的责任意识。

  公共财政之于社保制度,是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是保证制度平稳运行的兜底性制度,但兜底并不等于社保制度带着“福利刚性”的惯性思维无序提高,而确实应该坚持精算平衡原则,考虑抚养系数、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关系等客观因素,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努力实现全国统筹,达到在全国统一基础上可持续的代际平衡。

  概而言之,对社保责任的争论不如来点实际行动,尽快填补历史欠账,努力追求精算平衡,让政府承担起最后的“安全阀”角色,只有这样,才是一个健康发展的制度,才会惠及子孙后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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