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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社保费率应调整,职工待遇要确保
张旭光
//www.auribault.com 2016-06-07 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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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起,地方集中开启新一轮社保降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包括山西、江西、河南、重庆、四川、天津、陕西、湖北、青海、新疆、广西、安徽、北京等13省市,加之稍早前的上海、山东,先后已有15省市降低了社保费率;这其中,除陕西、青海外,其余13地更是首次下调了养老保险费率。

  我国城镇企业和职工法定社会保险共五项,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其中前三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后两项仅由单位缴费。2015年之前五险总费率达到41%,其中单位承担了费率30%,企业社保负担较重。

  为降低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2015年国务院先后下调失业、工伤、生育三项保险的费率,五险总费率由41%降至39.25%。其中,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2%降至1.5%,工伤和生育保险单位费率由1%分别降至0.75%和0.5%。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之前社保中占比最高的养老保险费率一直未作出调整。因此,这次地方首次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具有极为特殊的意义,这意味着之前一直“按兵不动”的养老保险费率已经出现松动。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费率为28%,在《全球社会保障》收录的164个国家中位于第13位,高于大多数人口老龄化程度更高的发达国家。2015年,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6613亿元,总支出23141亿元,年末累计结余达到34115亿元,相当于约一年半的养老保险支付额。无论从费率来看,还是从资金结余量来说,养老保险费率都有一定的下调空间。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的背景下,因地制宜,阶段性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既有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也有助于稳定职工就业岗位,广大职工对此也是积极支持的。

  但是,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由于这项措施直接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务必要坚守底线,确保参保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正如在各地下发的社保费率调整文件中强调的那样,“阶段性降低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期间,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要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另外,我们还有更多期待:有关部门在考虑调整社保费率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如何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了。首当其冲的是考虑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社平工资,应该将私营单位纳入社平工资统计范围,以体现真实工资水平,降低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群体的缴费负担。

  企业发展和职工待遇就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可略有偏废。有关部门在考虑降低企业负担的同时,也绝对不能忽视职工待遇。

  (本栏目文章系中工网原创,网媒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中工网”,平面媒体如转载须经本网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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