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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针对有观点称“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定为高收入群体,要加税”,多位熟知个税改革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家回应,12万元不是划分高低收入人群的界限。
公众对个税改革的关注,来源于国务院于本月发布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提出要“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那么,如果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不算高收入群体,到底谁算高收入群体,目前尚无准确界定。公众关心高收入群体的界定范围,其实是担心自己“被高收入”,在税收调节中被“误伤”。
“年收入12万元”这一概念来自于2006年开始施行的个税申报,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需要自行申报的除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还有“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4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是2006年的2.7倍,换言之,12万元对于界定收入高低的“门槛”意义,在今天已经与十年前大为不同。
也就是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也在发生动态变化,仅以某一固定金额或静态指标来对收入分配进行“一刀切”,并不合适。这样的“一刀切”现象,也同样存在于多年前制定的个税起征点和税率。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一,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也不一样。2015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年工资为111390元,接近“12万元”门槛,可是二手房动辄五六百万元一套,房价比二线城市多了一个零。相比之下,重庆市2015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0543元,房价在1万元每平方米左右。
同样是12万元收入,在不同城市,不仅所处的收入层次不一样,所能享受的物质生活也不一样。如果不考虑各地收入和消费水平差异而“一刀切”,难免顾此失彼。
发挥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关键在于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出,要“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继续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而如何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真正落实,则需要相关单位完善居民收入分配相关统计,从实际出发,千万不能再搞“一刀切”和“一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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