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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关键时刻不能“掉链子”
林琳
//www.auribault.com 2016-07-05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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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记录是监督执法的“利器”,是保护执法者和被执法者的“盔甲”,是定纷止争的证据和依托。

  7月1日起,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加强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6种情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起止时间、应当重点记录的5方面内容、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时限以及对执法情况未予记录的责任追究等。

  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是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内容之一,近年来一直在重申。警察执法须记录,此前也有要求,但一些地方是在有选择地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规定的出台给执法记录画出了“硬杠杠”,什么情况下必须录音录像、何时录、怎么录,没录怎么办,都有了更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且这是一个适用于全国公安机关的规定。

  根据规定,6种现场执法活动包括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当场盘问、检查,行政强制执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这些都很有现实针对性,因为以往屡屡发生过这样的情况: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或者围观群众发生冲突,造成了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发生纠纷、酿成案件之后,一说到现场是否录像,警方要么没带记录仪,要么记录仪坏了,要么录像不全并且缺少的往往是关键的几十秒、几分钟。于是,不少案件、事件久拖不决。久而久之,公安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受到质疑,以至于一旦拿不出视频或者其他有力证据,公众就会觉得“事出反常必有妖”,甚至认为执法者试图掩盖真相。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发生多起与警察执法有关的案件,其中个别案件因为缺乏执法记录,处理起来相当棘手。应该说,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上述规定的出台。

  执法记录是监督执法的“利器”。把执法者及其行为置于阳光下,是有效防止其乱作为、违法执法、任性执法的“药剂”。最近,甘肃某地一周内发生6起城管与被执法者、围观群众冲突的事件。假若有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情况会不会这么严重?事实上,不止公安机关,包括城管在内的所有有执法权的部门都该推行执法记录制度。

  执法记录是保护执法者和被执法者的“盔甲”,一方面,保护正当的执法权,另一方面,保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不被随意侵犯。

  执法记录更是定纷止争的证据和依托。录音录像为证,谁说了什么、做了什么,事情的前因后果怎样,都将呈现出来,诸如有没有打人、谁先动手打人等大多会一目了然。这比走访调查围观者、审讯当事人会便利高效,并且录音录像造假的可能性较小。

  鉴于此前执法记录出现的一些问题,对此番规定能否切实、顺利地实施,也有人不无担忧。公众期待此规定能进一步细化,比如,执法记录仪按照什么比例配备,资金从哪儿来;是否由专人负责记录仪的使用、维护;如果以后再有执法引发的纠纷,执法部门拿不出完整的执法记录是否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等等。正因为规范执法记录是一项好制度,所以我们对它充满期待,不希望再有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拖延落实或者不把执法记录当回事,一到关键时刻“掉链子”。

  归根结底,设备是否精良只是保证规范执法、依法执法的一个因素。以往发生的执法记录“掉链子”的情况,固然有设备不行的因素,但更多的是执法者的执法习惯、方式和素养有问题,说白了,是人在“掉链子”。如果执法者都能具备相当的法治素养,把自己接受的法治教育和培养运用于执法实践,不忘初心,去维护公平正义、执法为民,那么,类似现场执法记录之类的规定才会收到切实效果,公平公正的执法秩序才能真正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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