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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江苏徐州铜山的赵女士不慎丢了装有大额现金的挎包,一名6岁女童称捡到包并交给了父亲,然而,女童父亲断然否认了孩子的说法。无奈,赵女士将女童父亲告上法院。6月6日,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徐州铜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周先生返还原告赵女士人民币1.8万元。(见6月7日《扬子晚报》)
从法律角度来看,上述法院采信6岁女童的证言,判决女童父亲返还原告1.8万元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判决,是有依据的。按照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虽然6岁女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就捡拾挎包这一事实而言,是有证明能力的。
不过,这起民事诉讼之所以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最大看点并不是对一个司法问题的不同认识,而是一个涉及家庭伦理亲情关系的教育和诚信问题,即“一位父亲如何对女儿言传身教”的问题。诚如一些网友所言,这起案件受影响最大的其实是被告的女儿。
当这位父亲见财起意、矢口否认6岁孩子的实话实说时,他事实上不仅是在对失主撒谎,更对女儿实施了一种非常恶劣的“言传身教”——不仅让自己沦为说谎者,也在某种程度上摧毁了一位父亲在女儿心中应有的美好形象,不仅暴露了自身贪图不义之财的恶,也无形中扭曲孩子原本纯洁质朴的善。
作为一位父亲,此前在教育6岁女儿的过程中,想必也会常常向孩子言传诸如“不说谎”“不拿别人东西”这样的人生准则,但现在在大庭广众之下,这位父亲却用言行不一的身教,彻底否定了此前的言传,今后,面对如此言传身教自相矛盾的父亲,女儿将能从中收获怎样不堪的“教益”?为了1.8万元不惜自毁形象的父亲,将来又该如何在女儿面前自处?
“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对于寻常百姓来说,如果我们将下一代视为我们未来生命中的“诗和远方”,那么,为了区区一点不义之财,身为人父竟毫无顾忌地给予孩子恶劣的言传身教,无异于亲手毁掉了自己的“诗和远方”。
经历此事之后,那女童将如何面对自己的父亲?如何区分世界上有的东西是自己的,有的东西是别人的,别人的东西不能据为己有?说实话对不对?我很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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