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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谈阔论】金庸告江南,“笔墨官司”不如不打
邓崎凡
//www.auribault.com 2016-10-31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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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上,中国的文人是羞于提钱的。历史上的笔墨之争多是意见相左,观念不同,也许会夹杂个人恩怨,但鲜有经济诉求公之于众。不过,这些年来,情况发生了变化。这几天引起广泛关注的金庸告江南一案中,金庸不仅提出了事关文人的“面子”的赔礼道歉要求,更要被告赔偿500万元,实实在在地触及了金钱的“里子”。

  93岁的武侠大师金庸认为江南的《此间的少年》涉嫌“侵犯著作权以及不正当行为”,因此一纸诉状起诉39岁的作家首富江南(原名杨治)及三家出版公司,要求被告停止发行并销毁小说,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早年的作品,书中的人物姓名来自金庸作品,以宋代为背景,以北京大学为模板讲述了“汴京大学”里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的校园故事。

  该书是江南的第一部小说,也被不少人认为是江南最好看的作品,2002年出版,先后再版三次。以此为起点,江南近年来动辄以数千万元的版税占据中国作家富豪榜榜首的位置。

  显而易见,《此间的少年》获得的巨大经济利益,金庸功不可没。“且不管有没有抄袭情节和人物关系,如果没有这些金庸作品里的名字,我不认为当年会有那么多人看《此间》。没有《此间》,就没有江南。”——这是一位网友的评论,当年《此间的少年》主要读者群是网友。

  两人的官司打得也斯文,金庸本人尚未就此事发表观点。不过,金庸显然对别人借己谋利不满,他曾说过,“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钱的。”金庸还曾提到,香港导演周星驰在电影《功夫》中用了他塑造的杨过、小龙女等人物,每用一次就要付1万港币。当然,联系到金庸曾经以1元的价格出让版权一事,他未必真要赢这500万的赔偿金,借此给“不守规矩”的后辈一点教训倒很有可能。

  对于金庸的起诉,作为金庸“粉丝”的江南态度很端正。不过,他也解释,小说的情节基本是他在北大读书时候校园生活见闻。当时写这部《此间的少年》是“娱人娱己”。他“为22岁那年的孟浪和唐突感到抱歉,并对由此给金庸造成的困扰感到非常自责”。至于官司本身:“少债老偿,天经地义。律师怎么应诉,法庭怎么判,我就怎么办。”

  当事方心平气和,旁观者却有些坐不住了——因为官司的宣判有可能影响到许多如22岁时的江南一样的网络作家们的命运。

  目前,网络小说有一种很流行的类型,即同人小说(Fanfiction),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江南的《此间少年》就属于此类。

  这种类型的小说是否侵权在技术上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若二次创作借用原作的故事情节,则可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认定。若仅是借用原作的人物角色,并没有大量借用原作的表达,具有独创性,那么作品究竟是属于对他人作品的修改、改编、演绎还是合理使用,目前在业内并未达成共识。

  不同作家又对别人借用自己创作的人物心态各异:这好比是自家孩子,有的人不愿意把孩子借给别人做劳力,有的人则乐得看自家孩子有出息帮上忙。而当这孩子创造出可观价值时,事情就更复杂了。

  因此,即便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依据以往判例的法律精神对当下案件进行裁决),此案宣判结果也将具标杆意义,结果如何会影响一门“写作营生”的兴衰存亡。

  这场官司里文坛前辈和作家首富各有拥趸,各有各理,难分高下。而我却认为,最好的结果则是这官司不如不打,两人庭外言和——作为大师的金庸让后辈意识到不当后适可而止,作为后辈的江南则应表现出足够的道歉诚意,并停止借《此间的少年》获利,将此书再次改编电影之类的想法更应慎重对待。而更多的“后辈们”在个人创作时应表现出对“前辈们”的足够尊重,“前辈们”也当对“后辈们”的创作表现出适当的宽容。

  毕竟,衡量艺术创作价值的最重要标准还在于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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