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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睿:“侵犯休息权”也成害人帮凶
//www.auribault.com2014-07-18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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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年期间连续上班加班半月,某宾馆点心师傅徐铭(化名)发烧至38.6℃,他凭医院休假证明向主管请假未获批准,8天后,死于“重症肺炎”。究竟是过劳死还是病重所致?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为某宾馆侵犯了徐铭的休息权,与其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判令其承担10%责任,判赔徐铭亲属7.2万元。(7月15日《广州日报》)

  这个判例具有标杆意义。徐铭师傅的死亡,虽无法确定是过劳死还是病重所致,但有一点可以确定,他向主管请假未获批准这个企业行为,构成了对他休息权的侵犯,客观上成为他死亡的“推手”。不尊重职工的休息权,企业为此付出了和批准他休息相比更昂贵的违法成本。

  翻阅一下法律教科书就会知道,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三种:1.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3.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指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的权利。说到底它也是人权的一种。遗憾的是,休息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常常被忽略,被侵犯,甚至被剥夺。

  这方面的例子俯拾即是。比如,作为休息权的确切时间,我国的国民休息日为法定休息日——法定假日和双休日。法定假日11天,双休日104天,即法定休息日115天。调休仍算双休日,不算法定假日。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人为缩水双休日为单休日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不仅违法,而且缩水之后导致的“被加班”,在很多单位既不补休,也无双倍工资。至于每天加班和“被加班”侵犯休息权的事情,就更是司空见惯。

  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事情为何会经常普遍发生呢?

  一是人们尤其是企业法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对此也多是民不举官不究,即便被追究责任,也多是一赔了之,很少被处罚,由此承担刑事责任的就更是鲜见。由于企业侵权后的违法成本很低,自然就让“每个毛孔都滴着肮脏鲜血”的黑心老板更加罔顾法律、变本加厉。

  二是因为我们曾是个公有制的国体,事事讲奉献,对于“轻伤不下火线”、“带病坚持工作”、“加班加点工作”一直赞美有加。这当然没错,但是由于提倡无度,不分场合及不分公私,并与评优评先评奖挂钩,客观上在人们的潜意识甚至骨子里一提及“尊重休息权”,就好像不识时务、大逆不道。久而久之,奉献精神就成了一些老板拿来和尊重休息权叫板说事儿的口实。

  休息权的研究和推行一直在现代国际社会的人权研究谱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但在我国却相当滞后。虽然我国宪法与法律对公民休息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按时放假、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克扣工人加班费、由加班引起的过劳死等现象仍时有发生,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休息权受侵犯现象严重。

  究其原因,存在我国法律制度设计不完善,在运行时劳资双方法律意识不强,有关部门执法手段单一,制裁措施缺乏约束力等问题。希望广东的这个“推手”判例,真正成为推动休息权落实的重要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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