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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笔者问一位劳务派遣到某机关的保安:值夜班有夜班费吗?他说没有,上白班和夜班一样。笔者看到前些天《劳动报》一篇报道,上海职工的夜班津贴,依然是20年前政府制定的规定:“从事夜间连续工作12小时的,夜间津贴标准调整为4.4元。”当年,夜班津贴4.4元对平均日工资只有20来元的职工来说,算是“不菲”了。可20年后上海职工平均月工资是5400多元,日工资平均是250来元,4.4元夜班津贴还不够职工上下班的交通费。
2012年,河南工人日报记者曾针对职工夜班津贴有一组报道,报道对一些地方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查后称,福建、山东执行的是1997年的政策,无锡执行的是2001年的政策,湖南执行的是2005年的政策,河北执行的是2008年的政策。职工上后夜班,夜班津贴最低的是3.4元,最高为12元。而河南就“惨”了,很多职工甚至都不知道上夜班有夜班津贴,一些老职工只记得官方最后一次调整夜班津贴还是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前夜班是1.5元,后夜班是2元。
河南长期没有职工夜班津贴新规定,采取了由企业自行确定标准的方法,但企业恐怕都不愿意较大幅度增加夜班津贴。9年前,新乡有个国有企业的职工向工会反映,上夜班对身体不好,可夜班费还是一二十年前的2元标准,工人们都不愿意上夜班。企业工会知道上夜班的主要是一线生产职工,夜班费理应提高,可工会查阅了劳动法律,居然找不到专门对夜班津贴的规定。虽说国企讲规矩按政策办事,可也会讲规矩墨守成规。没有政府的新规定新政策,工会提出提高夜班津贴,企业会让工会拿出提高夜班津贴法规政策依据。
给职工发放夜班津贴,多是老企业延续下来的习惯,在《劳动法》实施后组建的用人单位,职工也许就没有夜班津贴的概念。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夜班津贴划入职工合法的劳动收入,但国家却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劳动法》规定了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费,没有规定白班和夜班待遇不同。所以,夜班津贴由地方行政法规决定是否要赋予职工这项权益。而一些地方,干脆让夜班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可多可少、可有可无。
从人的生理来说,上夜班确实对人的身心有损害,发放夜班津贴顺理成章。虽然法律规定了职工加班可获取加班费,但加班费不能和夜班津贴画等号。当然,夜班津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交给职工与企业集体协商确定标准。但目前来说,各地方政府都曾制定过夜班津贴的标准,代表职工的工会,还没有强大到能让企业超标准地接受职工诉求。
市场经济,虽然提倡政府不要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从治理社会、和谐劳动关系上讲,又需要“看得见的手”及时出台保护职工权益的标准,而且这个标准最好能体现与时俱进的合理性。比如2008年天津市实行《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夜班津贴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计发。
夜班津贴是对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一种补偿,政府理应与时俱进制定保护劳动者的夜班津贴权益标准,也考验着政府执政为民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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