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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女职工更年期保护”不当权利
济北南
//www.auribault.com2015-09-07来源: 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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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该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且走在全国立法前列。值得注意的是,山西省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

  山西省首次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女职工更年期保护”权利是立法的进步,它更加有利于女性相关年龄阶段权益受到更好的保护,有助于全面提高女性福利。然而,对于专属于女性的“女职工更年期保护”权利,在网上,却出现了许多质疑声音:有的网友认为,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只具形式意义,落实起来很难;有的网友认为,女职工更年期权利,只是专属于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女性的权益,也更像一份特权……

  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别拿女职工更年期保护权利不当权利。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女性更年期权利有其实实在在的法理来源,1993年实施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有明确指向,“凡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向她们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征者,经治疗效果不明显的,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各单位每1-2年要对更年期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因此,山西省落实女性更年期权利,有理有据、合法合规。

  再小的权利也是权利,即便这个权利与自己无关,我们也应该站在尊重其他群体的基础上促进这个社会所有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关心他人,也是关心自己。现代社会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权利将越来越细化,每一个年龄段的人都可能受到相关法律的特殊照顾。而这也是通往福利社会、市民社会的一个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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