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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障须与时俱进
金备
//www.auribault.com 2015-11-03 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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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辽宁职工报》刊登了一个案例。一位快递员询问:单位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五险一金。前段时间,一位快递员辞职后把公司给告了,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补缴社会保险。经过仲裁和法院审理,单位两次都输了,不仅赔了很多钱,还被罚了款。近日,公司通知,让每个快递员都必须签承包协议书,将现在使用的车辆作价后由快递员买断,并且每月按送货区域的大小等综合情况向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剩余的送件费和揽件费归快递员个人所有,公司不再支付工资。他现在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辽宁职工报》给出建议: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承包协议,并以未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依法主张劳动关系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费,并列出法律规定依据。

  可以看出,一些用人单位研究了劳动法律,想方设法规避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回避应对劳动者履行的法定责任。上述那家快递公司,就想把公司变成某些收“份子钱”的出租车公司管理模式。但与出租车公司不同的是,“货源”却仍由快递公司控制,快递费和揽件费实质上也由公司控制。

  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益,很多依附于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要履行实现劳动者权益的义务,这必然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为此,劳动关系“转换”为用工关系,成为一些单位的追求目标。而劳动关系“变异”使劳动者不再是受劳动法律保护的劳动者,他们的很多法定权益也因此而消亡。

  劳动法律需要随着劳动用工关系的变化,不断完善对劳动者的保护。如曾经在企业流行的劳务关系,就是用工企业为了不给劳动者缴纳职工社保费、压低劳动报酬而采取的一种用工策略。然而随着劳动执法的到位,劳务工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须依法给派遣工办理社保。用工形式的变化,使得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律也在变化。

  当然法律成规,必然滞后于实践。如《劳动合同法》修订后对企业使用劳务工数量进行了限制,有些企业就会采取另一种方式去规避劳动关系。当“互联网+”成为一种经济发展的创新模式,就有人把“创新”的心思用错了地方。《工人日报》记者曾有一个调查报道,京城不同类型、定位的“互联网+”公司,对劳动者管理方式各有不同,但几乎无一例外的是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只签订“合作协议”,以员工是“自由职业者”或“经营合作者”的名义,将劳动关系藏匿,这样企业就不必给雇用的劳动者缴纳社保费。

  值得警惕的是,用人单位借助管理模式的“创新”,附加上取消劳动关系的恶意,使劳动者合法权益消解于无形。可见,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方式方法也需要“创新”,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有法可依,为和谐劳动关系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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