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帮忙“讨薪”更要严惩“欠薪”
余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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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7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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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年底,辛苦了一年的农民工们,最期待的就是领到工资回家过年。记者昨天从广西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获悉,为确保农民工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我市从本月23日起,在建设领域开展为期两个多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11月25日《柳州晚报》)
现实中,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干活,却拿不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甚至不乏“爬塔讨薪”、“下跪讨薪”之类令人震惊的新闻,一次又一次刺激着我们的神经。在建设领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是好事,但笔者认为,作为执法部门,在开展农民工工资检查、帮助农民工讨薪的同时,更要做到严格执法,确保农民工的工资不被拖欠。
2013年元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也就是说,欠薪可以而且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预防欠薪也有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须按照工程合同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专项资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出现未及时结算工资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等情况时,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相关规定往往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恶意欠薪者也多半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才是导致欠薪事件层出不穷的根源。
治标更需治本。无论从成本还是社会影响考量,事后“讨薪”均是“下策”。相关部门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帮助农民工“讨薪”的同时,更要用法律严惩“欠薪”,而绝不能仅仅为农民工讨回工资后了事。
编辑: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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