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也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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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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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7日从中山大学获悉,该校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布的2014年“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称,2014年超过60%的加班雇员是“自愿加班”,过半数加班雇员“自愿加班”的原因是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回报,其次是表达对企业或组织的归属和忠诚(近20%),只有很小部分的雇员加班是考虑其职业发展以及自我实现。(12月7日中新网)
即使员工是“自愿加班”,也并非意味着都是合法的。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员工“自愿加班”,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换言之,对于企业加班行为,要协商更要监管,莫让违法加班,侵占劳动者的节假日福利。首先,我们呼吁企业要以人为本,从敬畏和尊重生命的角度出发,叫停无节制的加班加点,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员工“自愿加班”,也应量力而行,不能超时加班,落入权益困境。再者,对于合法加班,应及时足额兑现加班费。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应对企业的加班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管,提高违法成本。
编辑: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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