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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合法运用末位淘汰制很重要
金备
//www.auribault.com 2015-12-16 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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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到年底,部分企业又开始公布年终绩效管理结果,并且通过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让不少职工吐槽当今职场压力山大。据了解,末位淘汰是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源于美国通用公司前董事长兼CEO杰克·韦尔奇提出的“活力曲线”理论,被认为是“给通用公司带来无限活力的法宝”。2001年,随着《杰克·韦尔奇自传》中文版在国内的畅销,末位淘汰制在中国也逐渐“火”了。(12月11日《工人日报》)

  绩效考核当然很有必要,但末位淘汰制度却值得商榷。企业管理者多数心里比较欣赏“末位淘汰”,不然严格管理会成为一个泡沫。河南曾有个知名企业,率先在中原实行末位淘汰管理方式,曾被作为用工改革最成功的经验被新闻媒体所赞扬,只是后来不再搞末位淘汰了。从劳动法律的角度讲,末位淘汰过激就会有违法之嫌。用人单位在多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者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但没有“末位淘汰”。唯一能和“末位淘汰”沾上边的条款就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而此条款规定也不允许直接辞退或让员工辞职。

  然而,末位淘汰又受到相当多企业的追捧。去年7月《楚天金报》报道,武汉市200家涉及商业、汽车制造、物流、房地产、餐饮等企业中,号称实行末位淘汰的多达80%.有的企业直言不讳说采取末位淘汰是为了减员增效,末位淘汰演变为一些企业强制按比例辞退员工的一种用工制度。从法律角度讲,以末位淘汰的形式辞退职工违法。但不能否认,末位淘汰的管理方式确实成就了一些企业的成功。只不过这些企业的末位淘汰,主要是在企业管理层,而不是普通员工,管理层的末位淘汰,只不过是使管理干部能上能下,不像普通员工被“淘汰”就是失去工作。

  对末位淘汰要一分为二看待。因绩效不佳从原岗位“淘汰”出局,降级使用,可以促进企业内部员工的竞争,但因绩效缺陷直接辞退就涉嫌违法了。即使企业把末位淘汰写进规章制度,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无效条款。濮阳市曾有家民营企业,老板让职工对中高层管理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有位副总因工作懒散,被民评为不称职,被调到供应科工作。他像换了个人,工作认真负责,和职工打成一片,连续两年都得到民评高分,又恢复原职。末位淘汰让这家民企蒸蒸日上。而另一个案例是,2005年南阳一农行采用末位淘汰辞退3名员工,之后官司从仲裁打到法院,3名职工胜诉,银行辞退3名员工违法。

  末位淘汰对职场人有一定压力,有利于职工把工作做好,但压力也要有度,要在适度的范围内。末位淘汰作为绩效考核管理方式是需要的,但作为用工制度就要认真考虑利弊了。假如搞得人人自危,显然有悖于快乐工作的人性化管理理念,如果涉嫌违法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就更加错误了。因此,合理、科学、合法地运用末位淘汰管理方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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