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玩“失踪”法理难容
吕可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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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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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刘某因拖欠农民工张先生的工资被诉至法院,但他向法院提交的身份信息等均与实际不符,给案件执行带来极大困难。经证人出庭辨认、警方查询,法院最终认定了刘某的真实个人信息。故此,法院不仅判处刘某支付2007年欠张先生劳务费19万余元,对于张先生提出的利息损失,法院也一并予以支持。(12月12日《北京晨报》)
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19万元不还,改名躲债8年,玩“失踪”。殊不知,这是典型的恶意欠薪行为,法理难容。一方面该欠债人刘某,实为刘夏,改名刘冬,想以虚假身份来躲避债务,不仅逃避不了债务,反而容易导致自己身陷行政处罚、民事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多重困境。另一方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早就规定,“工资应按月支付”,乃法规上的铁板钉钉,作为包工头刘夏理应遵守。而今,不仅不遵守,反而改名躲债8年,这实则是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属于恶意逃债的违法行为,理应依法查处。
可怕的是,以往,对“恶意欠薪”,一般只采取行政手段予以治理,伤不到“恶意欠薪”者的痛处,以致不少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形成了“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不良心态。所以,对“恶意欠薪”者的查处不应停留在行政处罚上,还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既然“恶意欠薪”已经入罪,各地不要再等待、观望,应该积极抓好落实,让判“恶意欠薪”者的徒刑成为治理欠薪新常态。否则,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就会让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沦为法律保护的边缘人。
编辑: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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