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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零举报”的破解之道,就是职工强起来,维权组织硬起来,法律刚起来。
“近年来,在我省查处、受理的关于职工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因未落实带薪休假而单独采取维权手段的不足5%,举报者为零。”这是工人日报记者12月16日从四川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获知的信息。(12月19日《工人日报》)
乖乖,带薪休假“零举报”!乍听起来,劳资关系和谐相处,皆大欢喜,一派歌舞升平。这当然是劳资关系的最高境界。而实际情形却相左,除了这个“最高境界”,还有一种“最低境况”,那就是面对侵权,作为没有话语权的弱势一方,很多职工敢怒不敢言,打掉门牙肚里咽,忍为上。这是十分可悲的。
其实,分析起来,带薪休假之所以“零举报”,在很多职工眼里,比起被解除劳动合同、被加班、难升职、难双休,相对而言还只是“档位最低”的侵权,即便心中不快也可以忽略不计。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就一般员工而言,不就5天吗?忍一忍就过了。
可是,正因为这一忍,就像小病不及时去看,就会积成大病一样,会使一些无良企业越发肆无忌惮,由最初的偷偷侵权,最终变成了赤裸裸的违法!工人日报的调查也表明,“由于担心失业或影响晋升,大多数劳动者选择主动放弃合法休假权。而如此一来,企业的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而发现不了呢?就得不到纠正,导致无良企业变本加厉,而本应当家做主的职工,处境越来越尴尬。
那么,带薪休假“零举报”何以让人尴尬?
我以为,原因当然有三:其一,是劳动者个体太弱,不敢和企业掰手腕。由于担心失业或影响晋升,放弃合法休假权,民不举自然官不究了,何况有时举了也不究,调查就佐证“当前劳资双方不对等,员工处于弱势方”。
其二,是缺乏职工维权组织或有了也形同虚设。有的企业没有依法组建工会,员工没有话语权,无法与资方形成权力抗衡;有的地方组建了工会,但难以或根本没有发挥作用。28%的受访者认为是“缺乏相关的监督机制,如工会组织的作用很难发挥”。
其三,是法律不具刚性,一些企业不落实带薪休假。被纠正的结果最多也是调解,不能真正被追究,被追责。按受访者的话说,“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等。
由此可见,带薪休假“零举报”的破解之道,就是职工强起来,维权组织硬起来,法律刚起来。
最后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因企业、单位科学调整而不能实现带薪休假的情形应区别对待:一些员工较多的单位,由于职工带薪休假太随意或易扎堆儿,比如集中在学校暑假以及年终“赶假”,也会给企业或单位工作带来影响,造成被动,企业或单位适度调整或被迫取消个别职工的带薪休假也是正当的,被允许的。但是,必须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给予职工3倍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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