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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三八妇女节,这个节日的起源和纪念的宗旨,就是妇女争取解放、争取男女平等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有一项文明进步的指标突出——妇女解放的程度,劳动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社会政治地位迅速提高。每逢三八节之际,各地都要表彰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女性,展示巾帼英杰的风采。
妇女解放,又是生产力的解放。妇女节应包含着两个含义,一个是妇女要争取男女平等的权利,一个是要保护好法定的女性权益不受侵害。应该说,从法律层面讲,我国的《宪法》早就规定了男女平等,《就业促进法》规定就业不得性别歧视,有专项《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中对女性劳动者规定的特殊保护。然而,虽对妇女的权益保障有诸多法律规定,但女性在现实生活中权益的落实不容乐观。
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多个网站挂出来自“中青网”的一条消息:两会期间,在全国政协妇联界别委员与媒体记者面对面的采访活动上,全国妇联原副主席、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甄砚明确表示,为进一步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性别歧视,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机制,加大对此类事件的惩处力度。“我此次的提案就是《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消除性别歧视》”。其实这个消息是去年“两会”期间的新闻,时隔一年,应不叫新闻了。但各网站纷纷“旧闻新炒”为什么?说明就业性别歧视依然故我。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协委员甄砚讲,据全国妇联在3个省、市的部分高校开展调研的结果显示,86.6%的女大学生表示在就业过程中遭受过性别歧视。时隔一年,如果妇联再作一次高校女生就业调研,恐怕情况也不会有很大改观。原因很简单,用人单位有用人的主导权,就业歧视只要不明说,干得巧妙点,是无从认定“就业歧视”,不会受到任何惩处。
如前年单独二孩儿政策实施,让生育过一孩的女性求职优势有所减弱,今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在民众为此欢呼时,却有女性不无担忧:就业歧视会更严重,女性求职更难了。
不仅是难以认定的就业歧视大量存在,就算是公然侵害女职工的权益也时常发生。在相当多的民营中小企业,女农民工怀孕就等于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只有离开企业回家。就算城市女性懂得维权,但用人单位也会侵权。据3月4日《金陵晚报》报道,2012年4月,怀孕已8个月的女职工印某被用人单位南京某通信技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并私下停缴其社会保险,导致印某没有工资收入、医保卡不能正常使用,后期产检费用及生产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女工印某维权,直到今年2月才拿到法院执行的企业赔偿款。
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群体,女性相对劳动群体来讲,又是弱势中的弱势群体,关键就是法定女职工权益难以落实,用人单位的观念难以改变,唯利是图欲望难以消减,多种因素形成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
在市场经济社会,妇女解放程度要看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而社会地位又由经济地位所决定,因此促进女性就业、落实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严格监督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法规执行,是妇女解放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
妇女节给人们的启示是,需要加大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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