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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是倾斜保护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一个应用,它能限制用人单位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不再“拖”着劳动者在漫长的诉讼中消耗依法维权的定力。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不少劳动争议没能“一裁终局”,依然涌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法处理,我们采用的是一裁二审程序,首先由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仲裁,如有一方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再由法院开庭一审二审,作出终审判决。但如今劳动者维权常常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劳动者明明在维护合法权益,却不愿走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往往寄希望于上访、寄希望于舆论曝光,而侵犯了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却往往愿意走法律程序,原因就在于劳动者拖不起打官司的时间,一些无良的老板就是希望用时间消耗,“拖”掉劳动者的依法维权的积极性。而采用“一裁终局”,实际就是用简易程序,为劳动者进行“快速维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裁终局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大部分地区一裁终局案件不超过全部裁决案件的20%.这不仅增加了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成本,也增加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性负担。因此,我们应当通过实践,努力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裁终局率”。
要提高劳动者维权的“一裁终局率”,我认为应当解决三个问题:首先,要完善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对这些案件的仲裁,不仅是一次行政调解过程,更是一次依法行政,具有法律的效应,从而提高一裁终局的权威性,使劳动者都能主动接受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的仲裁;其次,要提高劳动仲裁人员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他们敢于实施“一裁结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勇于担当一裁结局的法律责任;第三,法院对于依法实施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敢于驳回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据有关部门调查,上海、黑龙江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率”已经达到60%以上,但有很多地方,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裁终局率”只有不足5%,全国平均也只达到20%.广泛实施“一裁终局”,应当成为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大抓手,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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