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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农民工赵家俊工作中受伤。在他申请工伤认定期间,他所在的公司关闭了,虽然赵家俊工伤认定并鉴定为九级伤残,但他不知道向谁讨要工伤赔偿。好在有法律援助,律师查明,公司并非倒闭而是转让更名,承接单位有义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法院受理这起工伤赔偿案期间,承接原公司的新公司再一次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此案开庭审理,公司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赵家俊各项工伤保险补偿款8万余元。(4月19日《河南工人日报》)
工伤赔偿纠纷,历来是让企业比较揪心的事情,因为最轻的十级伤残,一次性的工伤补偿赔付也要几万元。虽然有工伤保险分担了企业的风险,但相当多的企业抱着侥幸心理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能不参加工伤保险,却不能不承担法定的对工伤职工经济补偿和赔偿的责任。因此,出现工伤,某些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就会想方设法逃避法律责任。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老板为避免赔偿采取关闭企业转移资产的办法并不鲜见,多年前洛阳就有类似事情出现。一名工伤致重度残疾的职工向某工人报刊投诉,他伤残后向企业索赔,可老板竟注销企业登记,企业关闭。后来查知,老板把资产转给了他儿子,他儿子又在他地注册了一家新企业。法院执行人员说,判决书上的公司没了,无法强制执行。
逃避法律,还有企业用“拖”的办法。2012年5月,漯河一名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八级伤残,但公司不仅不发给她病休假期间的工资,还准备年底前解除她的劳动合同。2013年4月,在有关人士的调解下,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女工伤残补助金两万多元,解除与女工的劳动合同。而按工伤保险制定的标准,工伤八级伤残等级一次性补偿和赔付,以当时漯河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至少在8万元以上,但不调解,“拖”下去会让工伤女工欲哭无泪。1998年,鄢陵县一个18岁的农民工到新乡医学院工地打工,被突然倾倒的水泥罐砸伤,鉴定为六级伤残。打了4年的官司,法院才有定论是人身伤害,判决为工地提供水泥的厂家负主要赔偿责任。厂家拖着不赔,当地法院执行也不给力,直到厂家破产也没有执行到分文赔偿款。
法律具有最高权威。《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现实中,有些组织和个人对法律却熟视无睹。比如劳动法律,在某些用人单位看来就如一团棉花,若违法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就可以铤而走险,更不要说打擦边球的企业。不守法的行为如果被追究了,无非是企业支付本应守法的成本;如果没有被追究,那就是占了便宜。
法治是一个体系,不仅要有提纲挈领的法律,还要有落实的措施制度保障,对违法行为严格追责的法治体系,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我国的劳动法律不能说落后,可从劳动领域的法治体系看,却对劳动法律权威的树立有缺陷。必须改变法治存在的缺陷,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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