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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地方人社系统获悉,根据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人社部决定在一段时间内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时间,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且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之所以延长最低工资调整周期,与近年来有舆论认为最低工资涨幅过快有关。根据人社部统计,过去五年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年平均增幅为13.1%.最低工资标准,向来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高了,企业用工成本会增加,经营负担会加重;另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低了,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恐怕难以保障,甚至也有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换言之,站在企业角度与站在政府的角度、站在民生的角度,会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产生完全不同的态度。
当下,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权威人士在官媒上道出的“L”型经济发展曲线更是意味深长。而且,最近的一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发生在去年年底,有几个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突破了2000元,而最低工资又是一个税后的概念,这已经是一个相当高的用工成本。此语境下,通过延缓最低工资调整周期降低企业的负担,也算是人社部门的积极作为,对经济复苏,也会有一定的帮助。
最低工资,终究是一个市场化的东西。它不应该代替社会的基本保障制度,也不应该给企业造成巨大的负担。延长最低工资调整的周期,应该视作政府尊重市场规律的行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要知道,世界上仍然有一些国家不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原因就在于,他们的政府不希望通过强制手段来干预公司行为。而社会劳动力的成本到底是多少,应该由市场决定,政府年年调整最低工资,看起来很美,很得民心,但实际上是在破坏市场。
工资与劳动付出,是市场经济中的两个重要因素。有些时候,政府能不能对最低工资发布一个漂亮的数字,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地方的劳动力市场究竟处于供大于求状态,还是供不应求的状态。如果存在严重的“用工荒”现象,则企业想不执行最低标准都难。可是,如果某一行业、某一年龄段的劳动力并不紧缺,则恐怕即便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有人削尖了脑袋抢工作。
制约国民收入的症结,也远远不在最低工资这个问题上。没有集体协商工资制度,没有真正能够为劳动者维权的社会团体,仅仅靠人社部门的强制命令,最低工资标准也很容易被架空。事事指望诉诸法律,只能导致两败俱伤。而且,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出,也应该是各个地区、各个行业的职工团体来提出的,维权和诉讼事宜也应该由团体来完成。
因此,调整密度过大的最低工资,就像是社会的“形象工程”。但是,在经济“新常态”下,这种形象工程已经越来越凸显出一些经济弊端。此语境下,延长最低工资调整周期,甚至是暂缓数年,是让灵魂跟上来和尊重市场之举,也是落实十八大提出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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