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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为劳动者扫清维权路上的障碍
金备
//www.auribault.com 2016-06-13 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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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陕西到上海务工的李某,去年11月到一家名叫上海蓝动窨井设备有限公司的单位应聘,老板保证签订劳动合同、缴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承诺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做五休二。李某去年11月18日开始在新工厂上班,但发现企业迟迟不签劳动合同,也没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2月和3月的工资,企业和他协商每月按2100元生活费给他发钱,拖欠的工资和职工养老缴费给他打欠条,约定4月15日清欠。4月15日,李某去找老板拿欠条上的工资,因话不投机,老板让他去找劳动监察。(6月8日《劳动报》)

  据《劳动报》报道,李某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可提供不出劳动监察立案所需的劳动合同或老板个人信息,当他赶回厂里,老板已不见踪影。李某原本并不想和老板闹僵,若不是房东催他交房租,他也不会向老板催要欠薪。谈到维权,李某也有点怵,蓝动窨井这家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他所认识的老板,而老板的妻子在大学里面教书,还没搞清楚是哪所大学的哪个部门,就被企业扫地出门了。

  计划经济时期,理论上政府是企业所有人,工人的权益是通过行政渠道去维护,所以过去工人的维权意识不强。但市场经济不同,企业独立自主经营,即使用工违法,只要无人举报,政府也不会干预,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工人依法主动维权。

  我们国家历来以维护劳动人民利益作为治理社会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格外重视。对比《劳动法》和14年后的《劳动合同法》,会发现后者有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倡导鼓励劳动者主动维权。两部法律都规定了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一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这就是从经济补偿方面鼓励劳动者主动维权。

  可不少劳动者不是迫不得已,仍不会主动维权。一是感觉自己受制于人,相信雇主的承诺会有利于工作保障,因此不太注意收集导致权益受损的证据,想依法维权时心里没底。二是劳动者并不清楚依法维权的渠道有哪些,比如上文中的李某,如果只是讨要欠条上的欠薪,无需向劳动监察举报,无需证明劳动关系,直接凭欠条上法院打民事官司就行,当然索要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则需要打劳动官司。三是劳动者并非专业法律人士,有时会被某些收费的律师忽悠,现实中就有这样的案例,工伤农民工听信律师所说的高额赔偿,同意支付代理费委托律师打官司,结果不合理的诉求使案件难以结案。四是有的劳动争议案审理时间过长,虽然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收费,法院仅收10元的诉讼费,但时间成本劳动者难以承受,特别是个别办案人员素质低下导致的案件久审不决。

  让劳动者依法主动维权,需要清理维权渠道中的各种障碍,为劳动者扫清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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