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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女员工邱某原是泰升公司仓库保管员,工作相对轻松。她怀二胎4个月时身体出现不适,经诊断有先兆流产症状,医生建议其休息。她向公司递交了请假条,并注明了请假原因,经批准她休息10天。但10天后公司通知她到生产线上当搬运工,两班倒还要上夜班。邱某认为公司明知她怀孕干不了重体力活,是逼她辞职,这样公司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9月23日《楚天快报》)
法律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有明确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如果怀孕女工通过法律主张正义,用人单位的做法会受到处罚。处罚主要是经济处罚,很可能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赔偿,虽然会让用人单位“心疼”,但侵害职工权益的获利与违法成本相比还是要多。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我国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越来越进步,但也产生了执法能不能到位的新问题。好的法律法规条文必须有好的法制令其切实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如果被束之高阁那就是“纸老虎”。过去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人们会说无法可依最可怕,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健全和完善,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对社会的伤害会更大。如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就成为法制的一个薄弱环节,很多用人单位轻视保护女职工法定的特殊权益。
前几天新闻媒体爆出一则消息,郑州某公司让女员工登记例假时间让女员工好尴尬,网民称公司的要求很奇葩。公司领导解释,本来是想给女职工送上特殊时期的关爱,但宣传没有做好引起了误会。原来公司女员工多数为90后未婚者,公司高层领导临时决定,计划在女员工例假这一特殊时期,向其提供包括更换菜谱、提前下班、带薪休假等个性化关爱。据称,目前正在讨论《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细则有可能将痛经假列入。但当地舆论认为,女职工的痛经假在企业难以落实,因会推高企业的用工成本,最后落个华而不实。
女职工的痛经假又称生理假,多地把生理假列入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地方法规,得到舆论的叫好声。今年年初,上海市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提出增设女职工生理假的建议。但今年8月下旬,上海市人社局回复人大代表的议案,将该建议留作参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若增设生理假,用人单位可能会出于用工成本方面考虑,降低雇用女职工的意愿,从而增加女性就业的难度。其实,无论上海市1987年颁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还是1990年起在上海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都有女职工的痛经假,但又没有强制执行的举措,29年的地方法规此项权益规定被人忘记了。
女职工有法定权益却没有保护法定权益的强制措施,就形成了有法不依的状况。法律法规制定很进步,可落实如果变成倡导的话,严格说这不是法制而是人治,容易造成对社会的巨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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