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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丝毫不能放松
潘洪其
//www.auribault.com 2016-11-02 来源: 中工网—《劳动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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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段时间,要求尽快修改《劳动合同法》,加大对企业保护力度的声音颇为流行。这种意见认为,受当年山西“黑砖窑事件”等多起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的影响,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保障劳动者权益有余、保障企业权益不足”的偏向,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够(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做出补偿,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企业的损失)、企业用工成本偏高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亟须修改《劳动合同法》中过于僵化的条款,以保证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体现保护企业与保护劳动者之间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上真的“过头”了吗?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八年多来的情况不难发现,无论是前些年经济运行持续向好之时,还是在近两三年经济下行条件下,都没有出现劳动者权益保障大幅改善,而企业权益保障明显“恶化”的情况。如果说当初《劳动合同法》立法确有一些“偏向”劳动者之处,那么现在也要承认,这种“偏向”并未在保障劳动者与保障企业之间造成明显失衡,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远没有做到“过头”的地步。

  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保障企业权益是一对矛盾,但协调、缓解矛盾可以有多种办法,并非只能在两者之间做“损一方补一方”式的零合游戏。要增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更有效的办法是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改善就业环境和企业用工环境,实行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措施。即便是在企业经营面临较大困难的当下,劳资博弈中“劳弱资强”的格局也没有根本改变,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丝毫不能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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