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我国“驾考”将改革,驾照自学自考或成真。近日,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调研车驾管工作,在听取检测站、驾校、私家车主代表意见时表示,将在全面深入推进车检改革的同时,推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公安部正在组织调研论证,争取尽快形成改革具体措施。人们期盼已久的驾照自学自考,或许在此轮改革中有所突破。(人民网11月24日)
笔者认为,在国务院一直力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在近年来社会关于允许自主申请驾考的呼声日趋强烈的氛围中,有关部门确实该给自学自考驾照亮绿灯了。
去年地方“两会”期间,上海市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金可可曾提交了《关于依法取消本市驾校强制培训的建议》的书面意见,郑重建议应允许个人自行申请考试、申请驾照。南京苏女士对于自学驾驶技能不能参加驾考一事,曾向当地玄武区法院递交起诉书,状告车管所行政不作为。一时间,引起社会各界热议,社会舆论普遍站在苏女士一边,建议国家层面尽快放开个人申请驾考。
从法律上讲,对于公安交管部门而言,是否允许个人自行申请驾考,首先不是技术和安全问题更不是利益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问题。
长期以来,驾校培训被认为是申请驾驶证的强制前置条件,而这一貌似理直气壮的规定却违反《行政许可法》,违背依法行政的精神。《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难道主管驾照许可的公安交管部门就可以例外?况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并没有禁止个人开展驾驶培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只是规定“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强制要求申请人先到驾校接受培训,然后考试。显然,个人申请驾考,必须通过驾校考试,于法无据,与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背道而驰。
驾校强制培训可谓弊端多多,在客观上为权力寻租提供了腐败的土壤。驾驶培训市场的社会化程度低和竞争不充分,容易造成驾校供方市场,催生相当程度的行业垄断,驾校与车管所等主管机关之间,考生与教练和考官之间,都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媒体曝光的广东湛江车管所集体腐败丑闻就令人触目惊心,数十名考官明码标价收红包高达2100万元。
其实,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判决明确驾校强制培训违法的个案,这就是著名的“樵彬诉深圳市车管所案”。早在2007年,深圳市民樵彬因没有驾校培训记录申考驾照被拒,随即把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告上法庭,并最终打赢了官司,成功申领了驾照。樵彬成为我国以散学名义申请驾照考试的第一人。
目前国内只有深圳、广州等地有限放开个人自主申请驾考,而有关部门既不禁止深圳、广州的做法又不在全国统一推行个人自主申请驾考。希望有关部门真正从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尽快取缔驾校强制培训的做法,全面放开“个人自行申请驾考”,善待和维护公民自学考驾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