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每一个证明都叫“奇葩”
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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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1
来源: 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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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济南市经五小纬六的秦老太如今已是75岁高龄,本该安享晚年的她最近却被一纸证明搞得身心俱疲。“我老伴去世了,我想让儿子继承房产,但公证处需要提供我公婆的死亡证明。他们上世纪逃荒到马来西亚,60年代已在国外去世,如今我们去哪里开这份证明呢?”(11月30日新华网)
无可否认,要证明生于晚清,且从未见过面的公婆已经死亡,对秦老太及其家人来说是件勉为其难的事情。但要知道,老人是否死亡,不仅关系亲情,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对于秦老太的儿子来说,他的母亲、姐姐和爷爷奶奶都同意放弃继承,他才能办理过户。如果继承人中有人去世,就需要出具其死亡证明。可见,公证处要求出具死亡证明,并非有意刁难,而是严格按法律办事。
“奇葩证明”层面不穷,大大增加了办事成本,让民众疲于奔波。但有一个问题一直存在误区:“奇葩证明”究竟奇葩在哪里?很多时候,奇葩的不是证明本身,而是办证明的过程。事实上,在一个法治化和信息化的社会,关于公民身份和财产的各种证明会越来越多,只不过有些有形的,有些是无形的。这当然会带来不便,但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对此,网友和舆论不应盲目地去质疑证明的合理性和存在意义,而应更多地反思如何简化法律和行政程序,尽可能地降低办证成本。
编辑: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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