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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攀枝花市务本乡村民邓钢明的儿子邓树超跳入金沙江自杀身亡。12月3日,邓树超遗体被渔民发现,渔民却要收1.8万元的捞尸费,后经协商仍要收8000元。因邓钢明家庭经济困难拿不出这么多钱,3天后在民警的协调下,邓钢明付了5400元后,渔民才将他儿子遗体打捞上岸。(12月8日四川新闻网)
在坊间,打捞尸体是一件很不吉利的事情,一般人都不愿意干。而渔民们打捞邓树超的尸体花了2个多小时,按照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报酬的原则,适当收一些辛劳费,是人之常情,我们不能无端地予以指责。当然,漫天要价,确实不妥。
面对“天价捞尸费”,我们不能一味谴责渔民们,但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反思:政府部门为什么没有义务打捞尸体的责任?为什么执政为民、服务于民不能做到“全覆盖”呢?试想,如果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了一支水上求援和打捞尸体的队伍,或者成立了专门的公益性基金,制定合理的价格,由公益性基金支付打捞费,并对困难家属实行人道主义的救助,就不会出现这种令人伤感的事情。可见,权力打捞缺位,老百姓的权利就受损,难以得到权力的温暖。
在坊间,老百姓讲究的是“活要见人,死要见尸”,讲究的是“入土为安”,这种刚性需求,地方政府却当“看客”,这与政府保障老百姓“生有所养,死有所安”的责任不符。当然,要各级政府成立官方打捞队,或者成立公益性基金,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地方政府可能感到有压力,但总不能因为自己没有打通“最后一公里”而伤了民心吧?毕竟,有些死者家属经济困难,付不起打捞费,而打捞者确实付出了劳动,应该收费,在此情况下,政府部门不能当“甩手掌柜”。因为打捞尸体是一种无法避免的民生需求,民有所需,官应有所应,这样才能做到执政为民、服务于民;否则,靠个人打捞尸体,甚至靠民间个体打捞队打捞尸体,难免不会出现“天价捞尸费”的现象,再让文明社会受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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