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工网评论频道原创评论-正文
二孩罚款可否适用“有利追溯”?
燕农
//www.auribault.com 2016-01-05 来源: 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分享到: 更多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去年12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二孩”从2016年元旦起开始实施。据此,广东省率先完成了计生条例修订,根据新条例,元旦前抢生二孩属于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因此,一些怀二孩即将临盆的孕妇为了不违法,想方设法“憋”到元旦后生宝宝。(1月3日《信息时报》)

  国人历来有钻政策空子的习惯,比如,当年各地房地产限购政策出台,引发了一波波“离婚潮”。婚姻变故都可以用来当作钻政策空子的工具,更何况是生孩子?只是,早生几小时就要缴“罚款”,晚生几小时就能省去几万块,孕妇们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然而,在法治原则框架内,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还有一条“有利追溯”原则。《立法法》在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时,补充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为“有利追溯”原则奠定了法律基础。

  回到“政策外”二孩罚款问题上来,既然“全面二孩”政策已经落地,从孩子的生长规律上讲,早几个小时出生和晚几个小时出生都属正常,所以不妨启动《立法法》的“有利追溯”的补充原则,对新计生条例通过后、正式实施前出生的二孩,依照新法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免缴社会抚养费。事实上,这是法律良善的一面。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