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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章”不免责是堂生动法治课
朱清建
//www.auribault.com 2016-02-22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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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很多消费者发现在超市买完东西的购物小票上会被收银员给盖上一个红色的印章,上面写着“商品未过保质期”。这一举动让不少顾客们心里不太踏实,难道超市是在撇清责任吗?如果真的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凭这个章超市就能拒赔吗?北京青年报记者近日对多家超市进行调查发现,盖“免责章”竟是为了防止恶意打假的无奈之举,但相关部门和专家均认为此举并不能免责。(2月21日《北京青年报》)

  法治社会,能否免责,不是超市单方面给购物小票盖上一个“商品未过保质期”的“免责章”就能说了算的。说到底,还是法治说了算。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超市在购物小票上盖上“免责章”,就得自己举证超市商品的确没有过保质期,至于是否能够获得消费者的认可,还是两回事。

  须注意,不免责的“免责章”却可能造成对消费者的“误伤”。首先,如何区分超市所说的“普通消费者”和恶意维权者,如何对维权打假者进行善意与恶意的区分,难不成,要按照新闻中超市人员所说的拒绝盖“免责章”为标准?要知道,不盖“免责章”也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因为这的确有霸王条款、强制消费者接受的意味。假如“免责章”真免责,即便不能,当被一般不懂相关法律条文的消费者认可,自身权益被伤害却不能合法维权,岂非伤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然,拿“免责章”为自己免责,折射出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果与缺陷。成果是,超市也有了依法维权意识;缺陷是,维权是单方面对自身有利的维权,而非超市与消费者都能接受的公正条款,是法制社会建设的必经阶段,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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