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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入口之物,都应力求安全与健康,别说是药品,就是市场上已经过期的食品,也绝对不能销售给消费者,以避免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危害。
2016年1月就过期的药,居然还在售卖?日前,成都市胡先生的丈母娘在通盈街的“宏仁堂大药房”,就买到了这样一瓶过期药。胡先生及妻子到药店理论,对方不以为然,反而认为他们“小题大做”。(4月17日《成都商报》)
消费者购买到了过期药品,到药店讨说法的时候,药店工作人员竟然认为消费者这是在“小题大做”。最终在媒体和监管部门介入以后,该药店才承认自身管理上存在问题,在向消费者郑重道歉的同时,也按照药价的10倍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事情虽然告一段落,但这件事背后所暴露出的问题,却足以引起包括消费者、药品经营者以及监管部门等各方共同的警醒与反思。
凡是入口之物,都应力求安全与健康,别说是药品,就是市场上已经过期的食品,也绝对不能销售给消费者,以避免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危害。我们常说“是药三分毒”,那么对于已经过期的药品来说,无疑等于是“毒上加毒”,不治病反致病,一旦被患者误服,可能带来的危害可想而知。更具讽刺性的是,在成都这家药店认为消费者“小题大做”的时候,这盒过期药品的药盒上还赫然写着:服用过期药品危害健康。
所以说,对于药店或者是诊所、医院售卖过期药品的行为,就应该“小题大做”而绝对不能“大题小做”。实际上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对于有效期前三个月的药品都应该下架处理。之所以要把下架时间定在药品有效期之前的三个月,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利益,以避免带来各种不良的影响。而这家药店卖出的这瓶过期药品,已经超过药品的有效期3个月。这也就意味着,相比于有关规定和要求,这瓶药品的“不安全时间”已经长达半年之久。
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来看,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将被处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上对于药品经营机构销售劣药的行为,从来都是“小题大做”的。作为消费者,在购买药品以后,先别急着服用,而要看看它的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以避免误服过期药品,非但不治病,反而可能会致病。作为药店、诊所以及医院等涉及到药品经营的机构,则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所售或库存药品进行定期清查,以及时发现过期或临期药品。而作为监管部门,既要加强事前监管,也要加强事后处罚,避免一些药品经营机构怀有侥幸心理,为了自身利益而罔顾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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