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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专利纠纷的三个层面
刘远举
//www.auribault.com 2016-06-22 来源: 中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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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局裁定,iPhone6与iPhone6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害了中国佰利公司手机(100C)的专利权,责令苹果停售两产品,而苹果公司则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虽然是即时生效,但根据中国的专利法,苹果公司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期间,苹果6以及Plus这两款手机在市场上的销售并不会受影响。如果最终维持原判,不仅相关手机不能在中国大陆销售了,而且要通过支付专利费,收购专利等方式解决。

  从专利申请时间上看,iPhone6及iPhone6Plus首发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而佰利100C手机“外观设计”的申请时间则在2014年1月13日。因此,佰利公司的外观专利起码在理论上不能说是抄袭苹果的。但苹果公司策划新一代产品,从设计到生产,需要较长时间。在这个过程中难免存在泄露的可能性。此外,商标和专利的保护都具有“属地性”,即在一个国家申请获得的专利或商标权这些知识产权只能在这个国家范围内得到保护。从这个角度看,苹果没有做好自己的专利布局,遇到这种局面,只能按专利竞争的游戏规则行事。

  回溯此次专利纠纷,苹果6上市后,佰利便发起外观侵权申诉,对此,苹果公司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佰利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100C的轮廓和各部细节与市场上售出的产品存在明显差异,驳回了苹果请求。但到了今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这其中,从“存在明显差异”到“无显著区别”的转变耐人寻味。

  专利制度,本质上是保护创新。但如果把专利视为一个可以揉捏的橡皮图章,伤害世界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长期来看,对我们而言并不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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