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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搜索立规很有必要
关育兵
//www.auribault.com 2016-06-27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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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5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6月25日中新网)

  在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中,搜索引擎就像一双千里眼,帮助用户迅速找到需要的信息。然而,免费的搜索引擎,事实上却并没有免费,通过提供排序服务,搜索引擎获益颇丰。搜索引擎的商业行为,并非就是罪与恶,这是现代市场下的一种创新和发展手段,应该得到尊重和肯定;但把自然搜索的结果和商业搜索的结果混同起来,这就相当于媒介把新闻和广告混同起来一样,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变成了对用户的欺骗,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

  给已经成为互联网重要组成部分的搜索引擎立下规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此次《规定》要求: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这样的规定,明确了搜索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督促他们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将发挥制度的刚性作用,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有了规定,还需落实监督责任。企业的自我监督确有必要,但在笔者看来,把监督责任寄望于企业,并不牢靠。在提高企业自律自觉性的同时,建立对整个行业的外部监督,也应成为监督工作应有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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