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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一把尺子量到底
张枫逸
//www.auribault.com 2016-09-27 来源: 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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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以来,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对于“超生罚款”问题,除了正在征求意见的北京外,已经有包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在内的21个省份,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但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许多地方仅仅是将“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改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并未触及此前备受诟病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卫计委起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已于2014年向社会征求过意见。与现行办法相比,条例中“拟统一征收标准,设年实际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等新变化引发关注,被赞有助于缩小全国征收倍数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的种种问题。不过,也应看到,在3倍上限之下,社会抚养费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议价空间,如何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还需各地自行制定具体标准,因此在期待新条例出台的同时,各地政府还要端正态度,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

  其一,合理设置标准下限。征收弹性不宜过大,否则容易造成执法的偏颇,滋生“关系案”“人情案”。其二,具体执行要有章可循,什么情况下定格处罚,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减免,必须要划出硬杠杠,让公平正义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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