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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快报》6月11日报道,深圳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落马受审之时,法院认为一项用于捐修佛像的百万巨款黄志光不知情也未占有,不支持检察院的指控。公诉人当庭表示,捐赠100万元属于对受贿款项的处置,不影响其受贿行为已完成。
法律上的责任自有检察院和法院去研究,我们应尊重司法程序,等待最终判决。然而,我们不禁要问,黄志光的行为是不是做慈善,算不算受贿呢?
首先,捐款修佛像未必是慈善。慈善的核心是帮助弱者获得社会生活的平等和公平。而捐修佛像通常是在满足佛教信徒的精神需要,与帮助弱者缺乏一致性,所以黄志光所说的捐款修佛像是在做慈善实在难以成立。
其次,共产党员黄志光的信仰有问题。那位鸡鸣寺主持打算找人捐钱重修佛像,按理说应在信众中募捐,然而他却请时任深圳市政协副主席的黄志光出面,让黄联系几个富商来捐钱。黄志光本不应答应这样的事,但为何黄不仅答应,还要以自己或自己儿子的名义将100万元捐给寺庙?我们知道,捐钱给寺庙并留下名字,寺庙会感念其“功德”,为其诵经祈福。黄作为一个中国共产党的高级干部,为何还需要宗教的保佑?如果说黄曾在鸡鸣寺为其亡母超度(据《南方都市报》)是尊重地方风俗和老人的遗愿,尚可以理解,但黄其他的腐败行为则表明他并非一个坚定的共产党员,他的信仰很成问题,不仅崇拜佛教,而且利用职务权力的影响谋取私利。
再次,黄志光违规收受财物并处理使用。李姓富商为何要让百万巨款“变”成土特产,还要经黄志光儿子的手?难道是因为李土豪拿不准黄的真实意思,先让黄“尝尝”,看他“吃不吃”?要是李土豪跳过这一步,而黄还等着“吃土特产”,那李土豪以后的日子估计就不好过了。李土豪送“土特产”,是在变相行贿。至于黄志光的儿子,可以作为黄志光的代表,儿子收了“土特产”,就等于送进了黄家,黄志光因而有受贿嫌疑。按照规定,党员干部收到礼物,应及时退还或上缴。而黄志光即使在知道这是100万元的巨款后,也并未选择退回或上缴,而是将钱捐给寺庙,这就是在私自处理,变相使用,即使真是在做慈善都违反法律和规定。
最后,广大党员干部应以黄志光为戒。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一方面,我们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用制度和责任约束权力;另一方面,广大党员干部,要认清形势,吸取黄志光等人的教训,悬崖勒马,坚定理想信念,彻底改变作风,切勿公权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