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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至2014年,陈勇在任云南省某乡乡长、党委书记的两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为两名工程建筑商谋取利益,先后五次收受二人贿赂225万元人民币。去年12月4日,云南省永善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勇有期徒刑十四年。昨日,媒体披露其忏悔言论,陈勇称,“我应该还可以活40年,假如每年按平均收入7万元计算,将来国家要发280万元给我,比我收受的贿赂多得多……这样一对比,我经济上至少损失280多万元。”(1月13日《检察日报》)
落马官员忏悔,是一种好的现象,说明其有反省之心。但从贪腐事实反思得失经济账,得出贪腐200多万,不如领取待遇280万的结论,却仍只是浮在表面的形式反省。贪腐之弊,不在官员个人的得与失,而在所造成的危害与影响。试想,为何行贿者会找上一些腐败分子,无非是基于其手中的权力与资源,行贿200多万,必然要收获比200多万更多的权力资源回馈。落马官员拿了这笔钱,被查了,丢了官帽,可危害已经造成,纠错亦需付出成本,怎能是一得一失所能抵冲。
贪腐之弊岂在个人得失经济账的另一重现实则是,国家培育一个官员,特别是一定级别的官员不易。无论是正常的工资支出,还是相关的能力训练培养,岗位锻炼以及升迁考核,背后都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资本。落马官员觉得自己个人得失不划算,事实上最不划算恰是公共财政。既耗费了公帑,却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令少数腐败分子尸位素餐,浪费资源。以此而言,反腐的目的恰是督促官员反省,珍惜手中之权,重视肩上的责任。而落马官员的忏悔,应该是在这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如果说这种反思与反省仍停留于个人得失经济账,从实际上来说,仍未走出惯有的腐败逻辑。
什么是腐败逻辑?具体说来也有两大特点。一则,腐败分子算盘都打得比较精,惯于看重自己得到了多少,可能的损失有多少。像这种在已经落马的情况下,仍不忘贪腐200多万赔本的“遭遇”,可以说正是这种思维最真实的体现。二则,腐败分子以自我为中心,素来真正反省得比较少,因而真正反省时,未能贴近地气也就习惯成自然。
当然,落马官员的得失经济账尽管有些自我,但仍不失一定的正面意义。它起码又一次向官员群体揭示了贪腐问题最直接的后果,重申了守法用权的重要性。只是,围观这番忏悔时,个人的触动诚然可贵,但更重要的是如何从中汲取制度监督的经验与教训。有什么样的腐败逻辑,就该有什么样的治腐对策。唯有沿着落马官员得失经济账中暴露的风向前进,对症下药,创造制度条件将权力者潜在的腐败念头阻挡在制度闸门之外,所谓得失经济账,才能真正转化为反腐的正向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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